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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教育部有關109學年度第1學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事宜。
二、 申請資格:凡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本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者,請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與戶籍謄本等文件,於109年10月13日前,向學校主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 已於108學年度上下學期通過所得及財產查調之申請學生,學校仍需複查,惟仍請學生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 (一) 初次申請學生,請檢附108年度家戶所得清單、不動產清單、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 (二) 上開申請資格、補貼額度及辦理方式,如有疑義,請參閱本計畫第4點第2款規定。 四、 核結作業及撥付作業: 教育部最遲於109年12月15日前撥予學生補貼金額。 五、 溢領繳還作業: 已獲租金補貼之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或租賃契約屆滿而無租賃需求,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如未能於當學期繳回者,其後再次申請租金補貼時,學校需扣除溢領之金額。 六、 若有相關疑問請洽學務處生輔組 賴傳湘 校安 0228109999*2603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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