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104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 依新竹縣政府104年9月1日府教學字第1040135715號函辦理。

二、 凡設籍新竹縣6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應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一)國中學生語文、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等七類科,每類科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高中、高職學生德行成績甲等 (八十分以上),學期成績及體育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無不及格科目者。    (三)大專院校學生學期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三、 本案申請表件請由貴校初審、核章後造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編造),並於本(104)年9月30日前(以郵戳為憑)免備文逕(寄)送至新竹縣政府教育處承辦人處彙辦(住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信封請加註「104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如有未合規定者(證件不齊、未經學校核章、逾期等)皆視同資格不符。

四、 經審查錄取之名單,將專函通知學校,所送申請書及證件,不論錄取與否,均不再發還。

五、 相關申請書表格式,請至新竹縣政府教育處網址(http://doe.hcc.edu.tw/files/11-1120-27-1.php)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