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行政院補助3.5萬措施方案「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或「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得以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說明

發 文 日 期︰中華民國113年06月28日

來 文 機 關︰教育部
來 文 字 號︰臺教高通字第1132201627號

 

主   旨:各大專校院學生就讀「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或「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等學士後相關課程且有授予學位之班別,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得申領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近期為落實教育平權,全方位照顧經濟弱勢學生,本部提出「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配套措施方案」(以下簡稱拉近方案),經行政院核定通過並自113年2月起實施;前開方案主軸(行政院減免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3.5萬元/年)為全方位協助學生,減免對象包含就讀私立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及「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之學生,又為配合拉近方案,並擴大各項政府補助效益,本部113年1月31日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即拉近方案配套一),業將旨揭班別納入適用範圍。

二、考量旨揭班別係為配合國家人才培育需求,爰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旨揭班別如「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或「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等學士後相關課程且有授予學位之班別,納入各類學雜費減免之「學士後學系」法規適用範疇。

三、又依各類學雜費減免法規所列「…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之規定,旨揭班別學生於就學期間已獲學雜費減免、補助(或性質相當之給付)者,同時修讀2個以上學士後學位,或取得學士後學位後再行修讀學士後學位者,仍不得再次申請減免。

四、承上,請學校先行向學生宣導,並於校內公告周知及辦理相關前置作業,以協助旨揭班別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

五、本部承辦人聯絡資訊:

(一)一般大學:高等教育司吳先生,聯絡電話:02-7736-5877。

(二)技專校院:技術及職業教育司陳小姐,聯絡電話:02-7736-5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