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9條規定:學校應於學期註冊前,公告或通知學生申請辦理貸款之相關規定,貸款之學生並應參加貸款常識之宣導講習,必要時學校得於講習期間辦理貸款常識測驗。
請同學每學期申請貸款前,請先看完以下宣導影片「以建立正確信用觀念,並了解自身權益,進而避免信用不良之風險」
【申辦注意事項】
※依據教育部99年11月6日研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法及要點修正會議決議:因就學貸款之目的為協助學生就學,如學生因休學或退學而無就學之事實,不宜將貸款撥付予學生。因此在本行未撥款予貴校前,貴校申貸學生如有休退學等情事,請貴校於請撥清冊內扣除前開休退學學生之申貸金額,以符規定。
※申辦校外住宿費之同學請於開學後二個月內提供租賃契約影本,未提供者視同無租屋情形,學校將以溢貸退回銀行校外住宿費。(有關相關規定,請查看本校就學貸款專區公告)
※有減免身份同學務必"先完成校內學費減免手續"、"後申辦就學貸款"
※本貸款無須先繳費,憑台北富邦銀行所開立「就學貸款申請書/撥款通知書」於時間內繳交至兩校區學務處生輔組為繳費證明。
一、申辦時程:上學期為每年8月1日起至當學期開學日止,下學期為每年1月15日起至當學期開日(不含列假日,另請留意上班時間謝謝)。
二、申辦條件:
具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就讀下列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台北市公私立學校,具正式學籍者:
(一)有固定修業年限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進修學校。
(二)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
(三)家庭年所得總額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1.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
2.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且學生有兄弟姊妹或子女至少一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未成年。
(2)已成年就讀下列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且具正式學籍者:
A.公私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
B.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C.有固定修業年限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進修學校。
D.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
3.上述家庭年所得總額標準,由教育部每年公告之。
4.貸款由學校彙整資料送教育部,由教育部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學生家庭年收入,符合申請貸款要件者,由學校通知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將進行信用及往來情形審查,若學生有信用不良紀錄情形,台北富邦銀行將保留核貸與否之權利。
【申辦流程】
第一階段:需於兩校區學務處生輔組繳交資料才算完成手續
一、申請流程:如附件(流程圖),請依以下流程順序辦理。
(一)填寫台北富邦銀行網站貸款申請書。
(二)前往台北富邦銀行分行辦理對保手續(至銀行分行辦理對保或線上簽約)。
(三)校內宿舍網路費及保證金不可加貸,請同學至生輔組更換繳費單後至出納組繳納。
(四)「學生資訊網」填寫就學貸款資料(路徑:學生資訊網→新學雜費減免就學貸款→就學貸款申請→填寫貸款金額及監護人以及保障人資料→送出)。※無須列印
(五)繳交台北富邦銀行對保完成開立之「就學貸款申請書/撥款通知書」收執聯給學校。
1.現場:開學日一週內至兩校區學務處生輔組繳交
2.郵寄:(士林校區)11174台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九段212號生輔組收
3.Email:將撥款通知書掃描紙張A4大小,且以PDF或JPG檔案方式傳送至以下信箱tumtassistance@gmailcom【主旨請寫:113-1就學貸款/學號/姓名】,如格式不對者將視同未繳件。
※Email繳交文件者,請留意回復訊息謝謝。
※有加貸生活費者,需附上中低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或電子檔。
※有加貸校外住宿費者,需附上租屋契約書/切結書影本或電子檔(請參閱附件三)。
第二階段:家庭年所得相關限制家庭年所得由學校報教育部,經教育部彙總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後,將查調結果轉知學校,依據查核結果通知學生申覆及繳交資料以下注意事項:
一、家庭年所得認定及申貸條件
(一)合格件,免附資料
甲級:家庭年所得在120萬元以下,免付利息,學生無須繳交任何文件。
(二)不合格件,請附上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有兄弟姊妹或子女在學請附上他校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須加蓋當學期註冊章)
丙級:家庭年所得逾148萬元且有1名兄弟姊妹或子女(含貸款學生本人共2名),自付全額利息。
丁級:家庭年所得逾148萬元且有2名兄弟姊妹或子女(含貸款學生本人共3名以上),免付利息。
※兄弟姊妹或子女→包含未成年者,若已成年者須有正式學籍方可列入(休學狀態亦可列入)。
※有關級別申復作業,請至各縣市區財政機關申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於申復公告期間內繳交至學務處生輔組。
※如家庭年所得查核結果未通過學生,將會取消就學貸款並由學校催繳回應繳金額。
二、家庭年所得總額(包含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2.已成年:與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人之所得總額。
伍、聯繫窗口:學務處生輔組(02)28109999#2011謝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