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餐費補助含就讀日間部學校學生,補助方式如下:
(一)補助對象: 設籍臺北市並持有本市低收入戶卡,就讀全國公私立五專學校專一至專三年級,於法定修業年限內且實際到校上課學生;本學年度須為民國88年8月30日以後出生(未滿19足歲)之低收入戶學生。
(二)補助額度: 上課日餐費依各校行事曆核計,以各校行事曆學期總上課日數核計補助金額。
(三)申請方式: 請本校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學生(僅有低收卡的學生可申請),於107年3月9日前填具餐費補助申請表及領據回條送至學務處生輔組。
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生應在法定修業年限內正常上課;未正常到校上課或休退學者,再依其有無辦理休退學情形酌於追回(補助至辦理休退學當月份,剩餘學期月份之餐費需全額繳回),應繳回本補助款。
(二)已申請或接受其他餐費、主副食費、伙食費之補助、生活助學金或減免者(例如縣市之午餐費減免、教育部原住民學生主副食費補助、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生活助學金等),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