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台北海大學生生活助學金申請注意事項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學生生活助學金實施要點

一、台北海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經濟弱勢學生,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本校學生生活助學金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生活助學金(以下簡稱「本助學金」)之經費來源:

()教育部學生生活學習獎助金補助款學費補助經費。

()學校提撥學雜費3%補助經費。

三、凡符合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資格之本校在學學生,得依個人意願,提出申請本助學金,並填具切結書乙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進修組及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學生。

()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金、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或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25()以上。

()前一學期成績總平均低於60分以下,德育成績低於80分以下。

()家庭前一年應計列人口年所得合計70萬元以上。

四、本助學金之名額,依每學年預算及教育部補助金額規劃及實際申請人數訂定之審核機制。

五、獎助金管理及核計:

()受領本助學金學生每月核發助學金額6,000元,並按月由學校安排於課餘時間參與生活服務學習30小時,每週以8小時為限,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凡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之學生,將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職業災害補償額度以加保商業保險方式增加其保障範圍,並由學校編列或教育部支應所需經費。

()各單位主管及指導人員應於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期間,予以輔導及考核,如學生無法完成規定服務時數或服務狀況不佳,輔導後仍未改善,經各單位考核不及格者,各單位得終止其補助資格,並將相關考核資料函文學務處備查,次月起即停止生活服務學習及撥款。

()學生有保守工作機密之責任,如有洩密或涉及非法情事時,由運用單位簽請議處;違法部分由司法單位處理。

六、申請者每年1015日前,檢具前一學期成績單向學務處生輔組填送申請書(新生及轉學生第一學期不得申請)。學務處於當年12月召開處務會議之審查會議決議後,公告獲本助學金名單,安排學生次年1月至12月生活服務學習單位。

七、本助學金審核標準如下:

()依教育部查核結果,家庭年所得第一級距(年所得含30萬元以下)列優先審查名單。

()家庭現況困難者,經承辦單位敘明理由提列優先名單,由審查會議決議。

八、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每月得予以減免(減免時數,以當年度公告申請時所訂之減免時數為主。)

九、()生活服務學習單位於每月月底核報生活助學金服務時數表,由學務處生輔組造冊請款。

()受領本助學金學生,於助學期間有休退學、畢業或經學校查核資格不符者或經各單位考核不及格者,次月起即停止生活服務學習及撥款。

十、本實施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