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07-1社團營運

【107-1社團營運公告

 

為使社團資源更公平及有效利用。

 

一、請社團(學會)負責人務必確認查看「106-2_全校社團學輔活動績效表」(如附件)。

二、請被列入「輔導」之社團務必出席兩校區社團(學會)期初大會,並填寫紙本文件「經營確認聲明書」當日16:00前,由校內指導老師核章後送至課指組,確認貴社團今年度是否持續正常營運,若於該期限內未繳回經營確認書,課指組將公告解散。

兩校區社團(學會)期初大會

時間

校區

地點

107.09.19(三)12:30

士林校區

第二多功能教室

107.09.27(四)12:30

淡水校本部

B001教室

三、接受「輔導」之社團,課指組將以107-1之社團營運狀況做為評比標準,若107-1依然無所精進,則於學期末公告該社團解散,敬請配合。

四、下載路徑:課指組/社團選單/下載專區/經營確認聲明書(請點此連結)。

 

※107-1社團(學會)出席率計算方式:

1.友善校園

2.期初大會

3.與校長有約

4.期中大會

5.社團(學會)研習

6.社團(學會)評鑑

7.期末大會

註:活動日期、地點、內容等依公告為準。

 

※依社團輔導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各社團及其成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課外活動組依情節輕重予以刪減社團經費補助、停止隔年經費及器材補助申請、簽核改選、改組、停止活動、解散,情形嚴重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處理。

一、六個月內未曾舉辦活動之社團。

二、未參加評鑑之社團。

三、評鑑成績不及格或評鑑丁等之社團。

四、年度內無故未派員參加全校性社團集會、社團研習、社團重大活動,合計達二次之社團。

五、未依規定時間完成登記、資料繳交之社團。

六、連續一學期未定期公布經費收支之社團。

七、所辦活動違反社團宗旨之社團。

八、侵佔、損壞或浪費社團公共財物者。

九、違反社團活動相關規定或學生獎懲辦法規定者。

十、未經學務處核准利用社團、個人名義私自在校內外募捐者。

十一、假借名義攻擊他人者。

十二、舉辦活動有損校譽者。

十三、有違背本辦法之行為,得依據本校規章予以該社團及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