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開放申請(107年8月1日~10月20日止)

107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開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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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法(附件1)

請符合以下資格之學生於107/08/01~107/10/20下午16時前上網登錄並列印資料,務必請導師、系(科)主任簽名或蓋章,再連同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內)、106-2成績單影本(新生免附)送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一)申請資格:

1.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指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2.家庭年收入低於新台幣70萬以下(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頂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

3.家庭應列計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2萬元,(家戶年利息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者,得檢附相闗佐 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本部專案審核認定,惟前開存款本金不得逾新台幣100萬元。

4.家庭應列計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不超過新台幣650萬元整(不動產價值,依計畫每年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價值為準)。

※上開應計列人口計算方式下:

(1)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所得總額。

5.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六十分以上(新生免附成績單)。

(二)繳交證件:

1.申請書(請參閱附件2流程圖,申請單印出後務必請系主任及導師蓋章處簽名或蓋章)。

2.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或新式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二者中選擇一種繳交即可)。

3.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免附)。

(三)注意事項:

1.申請本計畫不得重複申請其它學雜費減免、農、漁、勞委會獎助學金或其他政府補助之獎金,如有重複申請經審核將取消本項申請資格(請務必注意)。

2.本助學計畫每學年僅開放申請乙次,申請期間約為每年9-10月份,若審核通過一律由下學期繳費單內學、雜費補助。

3.本校將於11月15日公布第一次弱勢助學系統審核結果名單(合格及不合格名單)。

4. 學生申請資格申復期間:第1學期11月16日至12月5日。

5.第二次審查比對結果公布:第學期12月7日。

3.若有相關問題請請於上班時間(暑假期間09:00~16:00,開學期間08:30~16:30)撥打電話02-28059999分機2211溫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