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校「107學年度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學金」申請事宜,請同學依規定時間辦理。
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辦理(附件1)。
公告事項:
一、本獎補助學金申請對象為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且符合「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者。
二、身心障礙學生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資賦優異類獎學金的特教學生需為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登錄之資賦優異學生。
三、申請學生不論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皆須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且鑑定證明需於有效期內。
四、特殊教育學生就讀碩士班或博士班,申請獎補助者,其105學年度修習學分數至少十二學分,且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大學部延畢生不得申請。
五、本獎助學金可持「上學年為非延畢學年的成績」申請,不包括延畢學年的成績。
六、碩博士班學生,其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12學分。
七、請符合資格之同學於108年1月10日前,填寫申請表檢附申請表所列之證明文件至生輔組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八、106學年度成績單(一年級新生須俟二年級上學期始可提出申請)。
九、請同學檢附以下文件:
【1】申請表(如附件2)。
【2】本人身心障礙手冊正本(需查核)及影本正反面或鑑輔會鑑定證明。
【3】身分證正本(畢業生)及影本正反面,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學生)。
【4】私章(印領清冊使用,已繳交過則免付)。
【5】存摺(郵局或銀行均可)封面影本。
【6】106學年度成績單:圖書館旁投幣機繳費後,持收據向註冊組申請。
【7】應屆畢業生請附畢業證書影本
【8】政府核定有案國際性競賽或展覽成績優異證明。(無則免附)
十、承辦人及連絡電話:02-28059999分機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