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海洋科技大學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會議議程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會議議程

時間:109年 2 月 24 日(星期 一)下午 14 時 00 分

地點:士林校區行政大樓第一會議室

主席:林校長俊彥                            記錄:許譯云

出席人員:(如簽到名冊)

壹、主席致詞

貳、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108年10月28日)決議事項及主席結論執行情形報告:

提案編號

提案單位

案由

執行情形

提案一

食品系

食品系108學年度校外實習課程計畫書,提請討論。

修正後,通過。

提案二

食品系

食品系107學年度學生校外實習課程績效自評報告,提請討論。

修正後,通過。

提案三

數遊系

數遊系108實習課程計畫書,提請討論。

修正後,通過。

提案四

旅遊系

旅遊管理系107學年度辦理實習課程績效自評報告書,提請討論。

修正後,通過。

提案五

旅遊系

旅遊管理系108學年度校外實習課程計畫書,提請討論。

修正後,通過。

提案六

視傳系

視覺傳達設計系108學年度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計畫書,提請討論。

修正後,通過。

提案七

時尚系

時尚系107學年度辦理實習課程績效自評報告書,提請討論。

修正後,通過。

提案八

時尚系

時尚系108學年度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計畫書,提請討論。

修正後,通過。

提案九

海空系

海空物流與行銷系107學年度辦理實習課程績效自評報告書,提請討論。

修正後,通過。

提案十

海空系

海空物流與行銷系108學年度校外實習課程計畫書,提請討論。

修正後,通過。

提案十一

銀髮系

銀髮系107學年度辦理實習課程績效自評報告書,提請討論。

修正後,通過。

提案十二

銀髮系

銀髮系108 學年度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計畫書,提請討論。

修正後,通過。

提案十三

航海系

航海系107 學年度辦理實習課程績效自評報告書,提請討論。

修正後,通過。

提案十四

航海系

航海系108 學年度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計畫書,提請討論。

修正後,通過。

提案十五

餐管系

餐管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條文修正案,提請討論。

通過。

提案十六

餐管系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餐飲管理系新南向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校外實習要點,提請討論。

通過。

提案十七

餐管系

餐飲管理系107學年度校外實習課程績效自評報告書,提請討論。

修正後,通過。

提案十八

餐管系

餐飲管理系108學年度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計畫書審議案,提請討論。

修正後,通過。

提案十九

健照系

健康照顧社會工作系107學年度辦理校外實習課程績效自評報告書,提請討論。

修正後,通過。

提案二十

健照系

健康照顧社會工作系108學年度校外實習課程計畫書,提請討論。

修正後,通過。

提案二十一

演藝系

演藝系108學年度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計畫書案,提請討論。

修正後,通過。

提案二十二

輪機系

輪機系系107學年度校外實習自評績效報告書,提請討論。

修正後,通過。

提案二十三

輪機系

輪機系108學年度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計畫書,提請討論。

修正後,通過。

提案二十四

實服組

本校107學年度辦理實習課程績效自評報告書乙案,提請討論。

修正後,通過。

提案二十五

運休系

運休系107學年度辦理實習課程績效自評報告書,提請討論。

修正後,通過。

提案二十六

運休系

運休系108學年度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計畫書,提請討論。

修正後,通過。

提案二十七

海觀系

海觀系107學年度辦理實習課程績效自評報告書,提請討論。

修正後,通過。

提案二十八

海觀系

海觀系108學年度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計畫書,提請討論。

修正後,通過。

二、工作報告

(一)依關境外生校外實習課程規劃(不含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及本部核定之產碩專班、產博專班)及工讀應遵循事項。107學年度之校外實習課程規畫如表1,每學分超過一學分80學時之系科說明如下:

  1. 航海系(1學分120或96小時)。航海系為船上實習需配合航運公司與一般實習性質不同可於實習要點及實習課程計畫書中加註說明。
  2. 海觀系(1學分90小時),已於本次會議一併提案修正為80小時。
  3. 餐管系(1學分90小時)。
  4. 食品系(1學分160小時)。
  5. 海空系日四技及五專之2學分校外實習課程(1學分160小時)。
  6. 銀髮系(1學分160小時)。
  7. 健照系之社會工作實習一(1學分106及160小時),健照系依教育部108年8月7日來函臺教技(一)字第1080112199D號要求“本部尊重學校秉學術專業規劃;惟社會工作師係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學生未來須通過國家考試、以取得執業資格。請學校留意課程內容與實習學分是否符合國家考試規則,以確保學生權益”,也因性質特殊,故請系科於實習要點及實習課程計畫中敘明符合國考之相關規定及時數。
  8. 數遊系(1學分160小時)。
  9. 視傳系(1學分160小時)。
  10. 演藝系(10學分720小時)。

另外本校積極輔導及鼓勵學生參與海外實習,也因性質特殊可於系科之實習要點及實習課程計畫書中加註海外實習期程及時數之規劃。

表1 107學年度實習課程開設情形

科系所

學制

課程名稱

實習類型

學分數

必/選修

時數限制

1學分
/時數

實習對象

上/下/暑學期

航海系

日四技

航運實習一

學期

8

選修

960

120

四技四年級

上學期

日四技

海上實習二

學期

10

選修

960

96

四技四年級

下學期

輪機工程系

日四技

校外實習一

學期

12

選修

720

60

四技四年級

上學期

日四技

校外實習二

學期

12

選修

720

60

四技四年級

下學期

日二技

校外實習二

學期

12

選修

720

60

二技四年級

下學期

海洋休閒觀光系

日四技

校外實習

學年

20

必修

1800

90

四技四年級

上/下

日五專

校外實習

學年

20

必修

1800

90

五專五年級

上/下

海洋運動休閒系

日四技

校外實習

學期

10

必修

720

72

四技四年級

下學期

日五專

校外實習

學期

10

必修

720

72

五專五年級

下學期

餐飲管理系

日四技

校外實習

學年

20

必修

1800

90

四技四年級

上/下

日五專

校外實習

學年

20

必修

1800

90

五專四年級

上/下

食品科技與行銷系

日四技

校外實習

其他:一般實習

2

必修

320

160

四技四年級

下學期

海空物流與行銷系

日四技

校外實習

其他:一般實習

2

必修

320

160

四技四年級

上學期

日四技

專業實習

學期

10

選修

720

72

四技四年級

上學期

日四技

接軌實習

學期

10

選修

720

72

四技四年級

下學期

日二技

專業實習

學期

12

選修

720

60

二技四年級

上學期

日二技

接軌實習

學期

12

選修

720

60

二技四年級

下學期

日五專

校外實習

其他:一般實習

2

選修

320

160

五專五年級

下學期

健康促進與銀髮保健系

日四技

校外實習

其他:一般實習

2

必修

320

160

四技四年級

下學期

旅遊管理系

日四技

校外實習

學年

20

必修

 

0

四技四年級

上/下

日五專

校外實習

學年

20

必修

 

0

四技四年級

上/下

健康照顧社會工作系

日四技

社會工作實習一

其他:一般實習

3

必修

320

106.67

四技三年級

下學期

日四技

社會工作實習二

其他:一般實習

3

必修

160

53.33

四技四年級

上學期

進二技

社會工作實習一

其他:一般實習

2

 

320

160

二技四年級

上學期

進二技

社會工作實習二

其他:一般實習

2

選修

160

80

二技四年級

下學期

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

日四技

校外實習

其他:一般實習

2

必修

320

160

四技四年級

上學期

日五專

校外實習

其他:一般實習

2

必修

320

160

五專五年級

上學期

視覺傳達設計系

日四技

校外實習

其他:一般實習

2

必修

320

160

四技四年級

上學期

日五專

校外實習

其他:一般實習

2

必修

320

160

五專五年級

上學期

時尚造型設計管理系

日四技

校外實習

學期

10

必修

720

72

四技四年級

下學期

表演藝術系

日四技

四技需制定必修實習課程

 

 

 

 

 

 

 

1:實習類別係為暑期、學期、學年度、其他擇一填寫。

2:課程性質係為必修或選修。

(二)   目前已有系科遇到實習期間暫停,無薪假等因疫情產生的問題

實服組建議處置方式如下:

1.          輔導同學申請離退轉換其他單位以完成實習。

2.          輔導同學在開學前經系實習會議通過申請免實習回校修習學分。

3.          如同學仍想在原機構完成實習,但又因為暫停,無薪假導致實習時數不足,請各系在系實習會議討論及決議後,提案院及校實習會議提案通過。

4.          請實習輔導教師加強關懷及提供防疫知能,落實填寫實習訪視記錄,校外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務必密切注意疫情資訊,遵守實習企業各項防疫規定及措施;並遵從實習指導老師之教誨,各項醫療照護及防疫程序應完全按照標準作業程序。保護自身健康及安全。如有實習機構規定上班或提供服務時不得配戴口罩,能立即向實習輔導教師反應協助。

5.          實習單位包含醫療院所之系科應將感染管制和防護措施列入正規課程與實習說明資料中,並妥慎評估及安排的實習場所,由實習指導老師加強輔導各項學習過程,請學生配合進行實習。學生實習期間所需之防疫感控物資配備,比照同單位之臨床醫護人員,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之個人適當防護具分級表辦理,若有實習機構未依規定提供,同學應立即反應實習輔導教師協助。

6.          實習機構發生群聚感染時,實習同學應立即暫時停止實習活動,並通報學校園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因應小組,且不得再分派實習學生至發生群聚感染單位實習。若同學依規定要進行14天的集中監測或自主隔離管理,應立即通知實習輔導教師並依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防治應變計畫規定辦理。

註:也請涉及國家考試之校外實習的系科思考如何輔導同學可以達到符合國考要求之實習時數。

 

(三)   108學年度各系(所、科)推動校外實習現況報告:

請各系報告:

叁、討論提案

提案一                                                             提案單位:實服組

案由:有關實習學分及時數等應遵循事項請各單位配合之改善規劃,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教育部來函臺教高通字第1080040122號(https://reurl.cc/24X77O)「有關境外生校外實習課程規劃(不含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及本部核定之產碩專班、產博專班)及工讀應遵循事項」。

二、依函文內容轉製本校各檢核項目之改善規劃。

附件一 有關境外生校外實習課程規劃(不含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及本部核定之產碩專班、產博專班)及工讀應遵循事項。https://reurl.cc/24X77O

附件二 本校各檢核項目之因應及配合說明項目

決議:

提案二                                                             提案單位:餐管系

案由:餐管系新南向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校外實習要點修正,提請討論。

說明:

此次條文修正說明,修正部分條文之文字用語,並修正國際產學專班學生實習轉換之替代課程事宜。

二、修正後條文與對照表,如附件三

三、本案業已通過108年10月17日餐管系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108年11月21日樂活民生學院 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決議:

提案三                                                             提案單位:海觀系

案由:修正海洋休閒觀光系學生校外實習要點條文內容,提請討論。

說明:

依照教育部中華民國108年04月03日,臺教高通字第1080040122號來函公文有關實習相關規定,境外生之實習課程應與本國生一致,每一學分80小時計算,故修訂本系四技與二技校外實習規定,據此修正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相關規定。

二、修正四技與二技實習相關條文內容,校外實習實施要點修正條文對照如附件,如附件四

三、本案業已於109年1月13日通過本系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實習委員會決議通過。於109年1月15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 5次海洋事業學院院務會決議通過。

決議:

肆、臨時動議

伍、主席結論

陸、散會


附件一




附件二 本校各檢核項目之因應及配合說明項目

檢核項目

理由說明及改善規劃

學校招收境外生,不得以本部「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方式運作;亦不得透過個別院、所、系、科或學位學程招生,再以課程規劃或引導修課將境外生實質上以前述專班方式運作進行授課。

請各系確實瞭解並配合辦理

基於日間學制課程安排及顧及學生學習成效,除有法令規定、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所能認定及判斷之明確課程規劃需求外,大一不應安排實習課程,1週至少在校上課2天,含實習在內的上課天數,每週不得超過5天。

請各系考量規劃安排學生每周不超過五天之2天返校上課及實習時段之規劃

單一學期校外實習學分數超過9學分(或實習時數超過720小時)。

  1. 此為配合本校學則規定每學期基本修課為10學分需協調教務處課註組協助修正學則
  2. 教務處課註組協助確認在學生之校外實習為必修課部份是否可修正。。
  3. 時數部份符合及未符合者,請各系召開會議調整實習課程之時數
  4. 請各系檢視系實習要點之規畫

畢業學分中境外生校外實習總學分數超過18學分(或實習時數超過1,440小時)

  1. 部分符合及未符合者,請各系召開會議調整實習課程規畫。
  2. 請各系檢視系實習要點之規畫

校外實習學分數及實習時數應依課程核實設計並具合理性,需符合每學分每學期18週,1學分至多80小時實習之規範。

  1. 請各系注意學期實習起迄日應為18跨寒暑假之實習應另開設寒暑假實習課程
  2. 建議目前開設其他實習2學分之系科改為寒假實習或暑假實習依目前的規定1學分80小時在暑期間可配合暑修完成實習成績之登錄(此點需與教務處課註組確認)
  3. 各系實習學分(時數)之規畫應考量能在學期結束前完成尤其大四下學期之學期實習期間應加強對學生說明為18週非以畢業典禮為基準
  4. 請航海系、輪機系、健照系、銀髮系協助在實習課程規劃中務必針對配合哪些國考要進行實習課程規劃。

實習為課程之一部分或畢業條件,學生僅需於修業年限內取得實習課程學分即可,如因故無法完成某一學期之實習課程,學校不得因此要求學生於當學期退學。

  1. 本校實習流程中有包含離退轉的輔導也有免修實習(針對必修學分者)申請的機制申請免修實習通過之同學可以修習各系認可之必修學分來抵

「學校與廠商的實習契約」為學校、廠商與學生簽訂的三方契約,需依據學校之實習課程與學分數規劃明確規定,課程名稱及學分數應明定於實習契約。

  1. 目前本校實習辦法中規定需簽定三方實習合約且需檢附家長同意書以確實保障學生實習權責

校外實習如屬選修課程,學校於整體課程規劃時,應確保學生如未修習選修實習課程,仍得藉由修習其他選修課程取得符合畢業條件之學分數。

請各系確實瞭解並配合辦理

學校於安排校外實習時,應視學生個人學習狀況,必要時提供可替代校外實習機構之校內實習。尤其針對較不熟悉國內環境之境外生,應有特別考量。

請各系確實瞭解並配合辦理

實習津貼或學生個人工讀薪資應由實習機構或工讀機構直接撥付學生,不得將實習津貼或工讀薪資代扣學費、雜費及代辦費等費用後,再核發予學生。

關於此點提醒目前教育部版的實習規定尚在立法院審查項目中等候審查其中已將實習分為勞務型及學習型且目前各公告中針對實習皆以津貼取代薪資來表示


附件三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餐飲管理系新南向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校外實習要點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名稱

現行條文名稱

說明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餐飲管理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餐飲管理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條文名稱未修正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餐飲管理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配合教育部新南向政策,辦理「新南向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以下簡稱本專班),培養本專班學生所需技術實作能力,落實實務教學與職場倫理,推動校外實習(以下簡稱實習),特依據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開班規範」、「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應遵循事項」、「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及本校「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訂定「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餐飲管理系新南向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校外實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條文未修正

  • 本系為推動本專班校外實習相關工作,應成立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系主任兼任之,委員若干人,由本系系實習專責教師、實習媒合老師、實習訪視輔導老師等相關教師擔任;以利召開本專班校外實習審核會議,審議項目包括課程規劃、實習機構評估與篩選機制、實習媒合與分發機制、學生實習輔導與定期訪視機制、成績考核規定等項目。

條文未修正

  • 本專班學生校外實習之實施,應訂定三方之「學生校外實習合約書」,以規範學校、學生及實習機構間之權利義務,包括實習環境、實習課程內容、實習輔導機制、實習考核制度、實習爭議處理、實習保險、實習獎助學金及其他相關事項。

條文未修正

  • 本專班校外實習適用於二至四年級實施,實習課程每學分以至少60小時至多80小時計算,畢業前至多修習36學分。

條文未修正

  • 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應與業者成立「新南向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實習輔導小組」,其成員由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暨業者人事部門或相關部門代表共同組成,協助學生處理生活環境及工作適應問題,視需要召開會議。

條文未修正

  • 「新南向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實習輔導小組」之任務如下:
  1. 定期協調宣佈管理事項及瞭解學生實習狀況,以利學校教學與企業訓練的配合。
  2. 實習期間由本系指定實習輔導老師負責指導與考核,並研究改進校外實習之訓練 課程。
  3. 負責監督學生實習與生活管理,如遇情節重大情事,「學生實習輔導小組」應集會議定,協調心理輔導、工作調整機制。
  4. 其他有關實習合作協調事項。

條文未修正

  • 學生實習期間,除接受「學生實習輔導小組」管理外,應依規定完成「校外實習成果報告」,繳交給輔導老師評分外;並應接受實習單位主管之指揮監督,以利主管完成校外實習成績考評。

條文未修正

  • 實習輔導老師為本系專任老師,實習期間實習輔導老師應定期赴學生實習場所訪視,協助解決學生適應問題,並檢討改進校外實習制度,完成訪視後應填寫訪視紀錄表。

條文未修正

  • 本專班學生應安排居住在本校學生宿舍,以減少學生校外實習之顧慮。

條文未修正

  • 學生實習與生活管理,如遇到情節重大之事情,「學生實習輔導小組」須與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聯繫集會議定,協調心理輔導、工作調整等機制。

條文未修正

  • 學生實習期間發生爭議,應視問題依序經實習輔導老師、系實習委員會、校實習委員會程序處理。

條文未修正

  • 本專班實習廠商遴選程序如下:
  1. 由「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遴選國內深具學生實習價值,願提供具體訓練計畫之實習業者。
  2. 必要時由本系邀請業者蒞校參觀。

條文未修正

  • 為加強學生校外實習生活安全之保障,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得配合本校學務處學生平安保險規範,並協調業者辦理學生實習相關保險。

條文未修正

  • 實習生離退或轉換實習機構之輔導
  1. 實習學生如有下列違規或異常行為,實習機構應提出具體事證予實習輔導老師,經輔導老師輔導後,仍無法改善,實習機構得予辭退,並知會實習輔導教師及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
  1. 實習期間累計達三天以

上曠課者。

  1. 行為任性、學習態度不

佳或不服教導者。

  1. 有違規行為屢勸不聽

者。

  1. 擅自在外兼差或從事傳

銷工作者。

  1. 其他嚴重違反本校或實

習機構規定者。

  1. 個人因素申請實習機構轉換處理原則
  1. 實習學生因個人因素(含

第十四條第一款實習機構辭退)擬申請實習機構轉換,須提前告知實習機構與輔導老師,並填寫「學生實習離退轉換申請表」,經實習輔導老師及「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審核通過,會議紀錄簽文加會實服組與國合處確認流程完備後,始可轉換至新實習機構實習。

  1. 因個人因素離職而未告知

實習機構與輔導老師、未辦理轉換實習機構手續,或全學期缺曠達三分之一者,校外實習成績以不及格計算,並視情節輕重依學生獎懲辦法予以懲處。

  1. 實習機構因素申請實習機構轉換處理原則
  1. 實習機構因素包括實習單

位人力裁撤、實習環境或實習工作內容具高危險性、實習時間安排超時或不合理及其他可能影響實習學生健康之情事。

  1. 實習輔導老師應通報「學

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並於確認具體事實後,輔導學生填寫「轉換實習機構申請表」,經實習輔導老師及「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審核通過,並轉知國合處備查,始可轉換至新實習機構實習。

  1. 實習機構之轉換須由本專

班輔導老師及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提供實習媒合面試機會,學生接受轉換實習機構之面試以2次為原則,經輔導安排2次面試仍無法取得轉換實習者及實習期間轉換實習機構以1次為原則,若轉換實習機構後,仍因表現不佳、違規或異常行為,經輔導未改善而再遭辭退者須經系內輔導來補足實習時數或選擇當年度樂活民生學院各系所所開設之管理、廚藝類課程進行課程替代

  • 實習生離退或轉換實習機構之輔導
  1. 實習學生如有下列違規或異常行為,實習機構應提出具體事證予實習輔導老師,經輔導老師輔導後,仍無法改善,實習機構得予辭退,並知會實習輔導教師及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
  1. 實習期間累計達三天以

上曠課者。

  1. 行為任性、學習態度不

佳或不服教導者。

  1. 有違規行為屢勸不聽

者。

  1. 擅自在外兼差或從事傳

銷工作者。

  1. 其他嚴重違反本校或實

習機構規定者。

  1. 個人因素申請實習機構轉換處理原則
  1. 實習學生因個人因素(含

第十四條第一款實習機構辭退)擬申請實習機構轉換,須提前告知實習機構與輔導老師,並填寫「轉換實習機構申請表」,經實習輔導老師及「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審核通過,會議紀錄簽文加會實服組並通知國合處確認流程完備經核准後始可轉換至新實習機構實習。

  1. 因個人因素離職而未告

知實習機構與輔導老師、未辦理轉換實習機構手續,或全學期缺曠達三分之一者,校外實習成績以不及格計算,並視情節輕重依學生獎懲辦法予以懲處。

  1. 實習機構因素申請實習機構轉換處理原則
  1. 實習機構因素包括實習

單位人力裁撤、實習環境或實習工作內容具高危險性、實習時間安排超時或不合理及其他可能影響實習學生健康之情事。

  1. 實習輔導老師應通報「學

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並於確認具體事實後,輔導學生填寫「轉換實習機構申請表」,經實習輔導老師及「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審核通過,通知國合處,經核准後始可轉換至新實習機構實習。

  1. 實習機構之轉換須由本專班輔導老師及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提供實習媒合面試機會,學生接受轉換實習機構之面試以2次為限,經輔導安排2次面試仍無法取得轉換實習者及實習期間轉換實習機構以1次為限,若轉換實習機構後,仍因表現不佳、違規或異常行為,經輔導未改善而再遭辭退者須以校內實習來補足實習時數或選擇當年度樂活民生學院所開設之管理、廚藝類課程進行課程替代
  • 條文文字內容

修正。

  • 修正學生申請

轉換單位之相關程序說明及

  • 針對學生因無

法完成實習課程取得學分之替代方案說明進行修正。

  • 本要點經系、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按本校「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辦理,修正時亦同。
  • 本要點經系、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按本校「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四條辦理,修正時亦同。

修正法規修訂程序。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餐飲管理系新南向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校外實習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樂活民生學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101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1122日樂活民生學院務會議通過

  •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餐飲管理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配合教育部新南向政策,辦理「新南向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以下簡稱本專班),培養本專班學生所需技術實作能力,落實實務教學與職場倫理,推動校外實習(以下簡稱實習),特依據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開班規範」、「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應遵循事項」、「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及本校「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訂定「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餐飲管理系新南向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校外實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本系為推動本專班校外實習相關工作,應成立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系主任兼任之,委員若干人,由本系系實習專責教師、實習媒合老師、實習訪視輔導老師等相關教師擔任;以利召開本專班校外實習審核會議,審議項目包括課程規劃、實習機構評估與篩選機制、實習媒合與分發機制、學生實習輔導與定期訪視機制、成績考核規定等項目。
  • 本專班學生校外實習之實施,應訂定三方之「學生校外實習合約書」,以規範學校、學生及實習機構間之權利義務,包括實習環境、實習課程內容、實習輔導機制、實習考核制度、實習爭議處理、實習保險、實習獎助學金及其他相關事項。
  • 本專班校外實習適用於二至四年級實施,實習課程每學分以至少60小時至多80小時計算,畢業前至多修習36學分。
  • 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應與業者成立「新南向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實習輔導小組」,其成員由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暨業者人事部門或相關部門代表共同組成,協助學生處理生活環境及工作適應問題,視需要召開會議。
  • 「新南向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實習輔導小組」之任務如下:
  1. 定期協調宣佈管理事項及瞭解學生實習狀況,以利學校教學與企業訓練的配合。
  2. 實習期間由本系指定實習輔導老師負責指導與考核,並研究改進校外實習之訓練 課程。
  3. 負責監督學生實習與生活管理,如遇情節重大情事,「學生實習輔導小組」應集會議定,協調心理輔導、工作調整機制。
  4. 其他有關實習合作協調事項。
  • 學生實習期間,除接受「學生實習輔導小組」管理外,應依規定完成「校外實習成果報告」,繳交給輔導老師評分外;並應接受實習單位主管之指揮監督,以利主管完成校外實習成績考評。
  • 實習輔導老師為本系專任老師,實習期間實習輔導老師應定期赴學生實習場所訪視,協助解決學生適應問題,並檢討改進校外實習制度,完成訪視後應填寫訪視紀錄表。
  • 本專班學生應安排居住在本校學生宿舍,以減少學生校外實習之顧慮。
  • 學生實習與生活管理,如遇到情節重大之事情,「學生實習輔導小組」須與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聯繫集會議定,協調心理輔導、工作調整等機制。
  • 學生實習期間發生爭議,應視問題依序經實習輔導老師、系實習委員會、校實習委員會程序處理。
  • 本專班實習廠商遴選程序如下:
  1. 由「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遴選國內深具學生實習價值,願提供具體訓練計畫之實習業者。
  2. 必要時由本系邀請業者蒞校參觀。
  • 為加強學生校外實習生活安全之保障,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得配合本校學務處學生平安保險規範,並協調業者辦理學生實習相關保險。
  • 實習生離退或轉換實習機構之輔導
  1. 實習學生如有下列違規或異常行為,實習機構應提出具體事證予實習輔導老師,經輔導老師輔導後,仍無法改善,實習機構得予辭退,並知會實習輔導教師及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
  1. 實習期間累計達三天以上曠課者。
  2. 行為任性、學習態度不佳或不服教導者。
  3. 有違規行為屢勸不聽者。
  4. 擅自在外兼差或從事傳銷工作者。
  5. 其他嚴重違反本校或實習機構規定者。
  1. 個人因素申請實習機構轉換處理原則
  1. 實習學生因個人因素(含第十四條第一款實習機構辭退)擬申請實習機構轉換,須提前告知實習機構與輔導老師,並填寫「學生實習離退轉換申請表」,經實習輔導老師及「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審核通過,會議紀錄簽文加會實服組與國合處確認流程完備後,始可轉換至新實習機構實習。
  2. 因個人因素離職而未告知實習機構與輔導老師、未辦理轉換實習機構手續,或全學期缺曠達三分之一者,校外實習成績以不及格計算,並視情節輕重依學生獎懲辦法予以懲處。
  1. 實習機構因素申請實習機構轉換處理原則
  1. 實習機構因素包括實習單位人力裁撤、實習環境或實習工作內容具高危險性、實習時間安排超時或不合理及其他可能影響實習學生健康之情事。
  2. 實習輔導老師應通報「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並於確認具體事實後,輔導學生填寫「轉換實習機構申請表」,經實習輔導老師及「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審核通過,並轉知國合處備查,始可轉換至新實習機構實習。
  1. 實習機構之轉換須由本專班輔導老師及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提供實習媒合面試機會,學生接受轉換實習機構之面試以2次為原則,經輔導安排2次面試仍無法取得轉換實習者及實習期間轉換實習機構以1次為原則,若轉換實習機構後,仍因表現不佳、違規或異常行為,經輔導未改善而再遭辭退者須經系內輔導來補足實習時數或選擇當年度樂活民生學院各系所所開設之管理、廚藝類課程進行課程替代
  • 本要點經系、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按本校「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辦理,修正時亦同。

附件四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海洋休閒觀光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二、實習對象及課程說明:

(一)實習對象:

 1.本系四技在學學生。

 2.二技在學學生。

(二)實習課程:

本系設置校外實習課程,各學制依據標準課程開設。本系學生須完成規定之校外實習,經成績考核及格,方可取得學分。使學生經由養成教育階段,培養專業能力,將在校所學習理論與業界實務運作相結合,達成理論與實務並重之教學目標。實習課程之調整須經本系實習委員會提案審議後送系課程委員會審議。

二、實習對象及課程說明:

(一)實習對象:

 1.本系四技在學學生。

 2.二技在學學生。

(二)實習課程:

本系設置校外實習課程,於四技四年級開設每學期10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若為一學年實習,則上下學期各10學分,共20學分。二技於在學期間完成2學分實習。本系學生須完成規定之校外實習,經成績考核及格,方可取得學分。使學生經由養成教育階段,培養專業能力,將在校所學習理論與業界實務運作相結合,達成理論與實務並重之教學目標。實習課程之調整須經本系實習委員會提案審議後送系課程委員會審議。

一、修正實習學分條文。

二、修正條文文字。

三、實習期間:

實習時間以實際修課當學年期間完成為原則。實習完成前請實習機構進行考評,並於實習完成時提供學生實習時數證明書與成績。

  1. 四技之校外實習課程修讀時

間上學期為每年7月至12月,下學期為1月至6月實習,實習學期應達720小時,學年實習應達1,440小時。

(二)二技之校外實習課程開設於二年級下學期,應於在學期間完成,共計160小時,學生於一年級下學期暑假至二年級下學期期間完成實習並繳交實習成績。

三、實習期間:

實習時間以實際修課當學年期間完成為原則。實習完成前請實習機構進行考評,並於實習完成時提供學生實習時數證明書與成績。

  1. 四技之校外實習課程修讀時

間上學期為每年7月至12月,下學期為1月至6月實習,時數每學期應達800小時,一學年應達1,600小時,實習成績及格者授與20學分

(二)二技之校外實習課程開設於二年級下學期,應於在學期間完成,共計320小時,學生於一年級下學期暑假至二年級下學期期間完成實習並繳交實習成績及格者授與2學分

一、修正實習時數條文。

二、修正條文文字。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海洋休閒觀光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107年08月28日107學年度第I 學期第2次海觀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7年08月28日107學年度第I 學期第2次海觀系系務會議通過

107年08月31日107學年度第1 學期第2次海洋事業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7年10月5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8年11月13日108學年度第I 學期第4次海觀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8年11月20日108學年度第I學期第5次海觀系系務會議通過

108年11月22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海洋事業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9年1月13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海觀系系務會議通過

109年1月15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海洋事業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海洋休閒觀光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範學生校外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校實習辦法),訂定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海洋休閒觀光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實習對象及課程說明:

(一)實習對象:

1.本系四技在學學生。

2.二技在學學生。

(二)實習課程:

本系設置校外實習課程,各學制依據標準課程開設。本系學生須完成規定之校外實習,

經成績考核及格,方可取得學分。使學生經由養成教育階段,培養專業能力,將在校所學

習理論與業界實務運作相結合,達成理論與實務並重之教學目標。實習課程之調整須經本

系實習委員會提案審議後送系課程委員會審議。

  • 實習期間:

實習時間以實際修課當學年期間完成為原則。實習完成前請實習機構進行考評,並於(一)實習完成時提供學生實習時數證明書與成績。四技之校外實習課程修讀時間上學期為每年7月至12月,下學期為1月至6月實習,時數每學期應達720小時,一學年應達1,440小時。

(二)二技之校外實習課程開設於二年級下學期,應於在學期間完成,共計160小時,學生於一年級下學期暑假至二年級下學期期間完成實習並繳交實習成績。

四、實習機構:

實習機構需為經政府立案之公、民營機構,並符合本系課程專業領域,經過系實習委員會審議,完成實習機構評估表評定合格後,始得做為合格的實習機構,並配合進行校外實習課程。

五、實習項目:

實習機構需於實習前,針對實習同學生訂定個別實習計畫,依程序完成簽訂三方實習合作契約書。

  • 實習申請與行前講習:

本系應於該年級實習前前一學期辦理實習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所有參與實習之學生均須參加,內容包括詳細說明有關實習規定、生活作息及職場倫理等注意事項,使學生瞭解並有所遵循。並透過實習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等相關活動宣導,使學生及家長充份瞭解學生校外實習之相關內容,並交學生帶回校外實習家長同意書及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供審閱。

  • 實習輔導:

(一)為使學生實習業務得以順利推展,本系設置實習輔導教師進行學生實習輔導,實習輔導教師名單需經系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設召集人乙名,由系主任兼任之,統籌所輔導學生之分配。

(二)實習輔導教師應列席輔導期間召開之系實習委員會議,並就所輔導之學生進行實地訪視及輔導,實習期間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進行實習輔導工作,且訪視次數每學期不得少於二次,並完成輔導教師訪視實習學生紀錄表之填寫。海外實習輔導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二十四條及二十五條規定進行,且須完成海外實習輔導與成效評量表。

(三)實習結束前需輔導實習同學完成學生對實習機構及課程滿意度調查表,並由實習單位窗口老師告知實習機構,協助完成校外實習雇主滿意度調查表。

  • 實習分發:

本系依據已同意與學校簽訂實習機構合約書之實習機構所提供實習名額,視實習機構需求,由實習輔導教師督導同學提出書面文件供審查,以及輔導同學參與筆試或面試等方式進行實習媒合,協助學生實習之分發。凡接受分發之學生,應依實習機構所通知的時間及地點,準時報到,不得延遲,否則取消分發資格。若取消分發資格者,須另行自尋實習機構以完成實習課程,唯該自尋實習機構需經過系實習委員會審議合格。經分發或登記後,確有特殊情形必須改分發或登記者,應填寫學生實習離退轉換申請表向本系重新提出申請,依據系實習會議決議辦理。

  • 實習成績考評:

(一)校外實習成績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十八條辦理。學生校外實習成績評定之權責單位為實習機構主管,依實務訓練成果評定,學生校外實習心得報告及學生校外實習週誌由實習輔導教師評定並彙整。

(二)實習輔導教師應就實習學生所繳之文件於2星期內進行形式審核,不符合格式者得退回並限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輔導老師得逕行評分。輔導老師應於收到實習學生所繳交(或補正)文件後3星期內評核給分,實習成績及相關文件應彙整後送交本系實習委員會進行確認。

(三)學生對於實習成績有疑義時,應於收到成績通知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檢具理由向本系實習委員會申請異議;本系實習委員會應於接到申請後2星期內召開會議進行審議並將結果通知學生。

(四)若有違反情形則依本校學生輔導與獎懲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其他有關實習事項應符合校外實習合約書及政府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比照該實習機構人事章程辦理。

十一、實習期間實習機構應為實習學生辦理保險,本系另行投保意外傷害險及醫療險。

十二、為鼓勵本系學生與國際接軌推動海外實習課程,海外實習課程相關規定依照本校實習辦法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本系實習委員會議、系務會議、院務會議、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