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文】教育部函轉衛生福利部通知大專校院醫事類科實習學生於實習前COVID-19疫苗接種相關事宜一案

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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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文 者: 台北海洋學校財團法人台北海洋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07月06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通字第1100090707號
  速  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1件) 衛生福利部公文1份( 0090707A00_ATTCH1.pdf,共一個電子檔案 ) 1101294475_1_0090707A00_ATTCH1.pdf (ATTCH1)
 
  旨: 函轉衛生福利部通知大專校院醫事類科實習學生於實習前COVID-19疫苗接種相關事宜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6日衛授疾字第1100007721號函辦理(影本如附件)。
  二、 依「110年度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醫院值勤之醫事實習學生(以下簡稱實習生)屬COVID-19疫苗第一類公費接種對象之「醫療院所之非醫事人員」,本部前於110年6月22日以臺教高通字第1100084429號函諒達。
  三、 經考量實習生如於前往醫療院所實習前2至3週,先接種一劑COVID-19疫苗,可降低傳染風險,確保防疫安全,爰此,大專校院如已確認實習生名單,請於實習生報到前,實習名冊請先行送交實習醫療院所,俾利於提供地方衛生機關完成上傳作業後,儘速完成疫苗接種事宜。另針對需至醫療院所實習之醫務管理、公共衛生、心理諮商、長期照顧及其他非醫事科系之實習生,亦比照辦理。
  四、 另考量實習生除醫療院所外,亦可能至藥局或其他醫事機構、衛生所、護理之家或長照機構等處所實習。針對上述情形,仍請大專校院提前送交實習生名冊予實習處所,俾利依循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五類公費接種對象之造冊程序,將實習生比照實習處所之工作人員納入接種對象。
  五、 依本部與考選部、各醫事相關校系及學會共同商定的「大專校院醫事類科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實習課程應變機制」,當教學醫院停止實習時,實習課程授課方式宜有彈性處理方式,得以總實習時數一定比率內採虛擬或其他方式等,替代實體臨床授課,考量各校反映醫療量能、實習安排困難等情形,本部已請醫事專業團體檢討彈性放寬應變機制時數,並於110年6月22日以臺教高通字第1100082533A號函送修正後應變機制。醫事類科學生如經學校評估仍需至醫療院所進行實體臨床實習課程,請學校儘速排定時程及造冊送至實習機構以安排接種疫苗事宜。完成接種疫苗之實習學生除不可抗力特殊情形外,應依已排定時程至實習機構進行實體實習,請各校應依實習課程成績評量規定辦理。
  六、 本案如有疑義,請洽以下承辦人:
     (一)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林宸宇專員,電話:(02)7736-6797。
     (二)高等教育司周君儀小姐,電話:(02)7736-5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