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文】教育部辦理109學年度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有效期間至110年7月31日止,請自110年8月1日起辦理實習課程有保險需求學校於期限內投保1案
| 教育部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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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
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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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 |
(02)2356-6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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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辦 人: |
林宸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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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02)7736-67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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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 文 者: |
台北海洋學校財團法人台北海洋科技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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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臺教技(三)字第1100099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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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旨: |
有關本部辦理109學年度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有效期間至110年7月31日止,請自110年8月1日起辦理實習課程有保險需求學校於期限內投保1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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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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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本部109年7月24日臺教技(三)字第1090107446號函諒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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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部辦理109學年度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廠商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契約有效期間至110年7月31日止,各校如自110年8月1日起辦理實習課程有投保需求者,請提前自契約有效期間內(110年7月31日前),向前開得標廠商辦理加保,以維護實習學生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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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110學年度共同供應契約刻正辦理採購中,俟完成採購程序後將另函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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