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文】教育部辦理109學年度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有效期間至110年7月31日止,請自110年8月1日起辦理實習課程有保險需求學校於期限內投保1案

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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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文 者: 台北海洋學校財團法人台北海洋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07月23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三)字第11000990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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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旨: 有關本部辦理109學年度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有效期間至110年7月31日止,請自110年8月1日起辦理實習課程有保險需求學校於期限內投保1案,請查照。
 
明:  
  一、 依本部109年7月24日臺教技(三)字第1090107446號函諒達。
  二、 本部辦理109學年度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廠商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契約有效期間至110年7月31日止,各校如自110年8月1日起辦理實習課程有投保需求者,請提前自契約有效期間內(110年7月31日前),向前開得標廠商辦理加保,以維護實習學生之權益。
  三、 110學年度共同供應契約刻正辦理採購中,俟完成採購程序後將另函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