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文】有關大專校院實習學生於COVID-19疫情期間因應實習場域要求檢具3天內的PCR檢測報告或快篩結果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100217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 02-23976943
    承 辦 人: 周君儀
    聯絡電話: 02-77365790
   
   
受 文 者: 台北海洋學校財團法人台北海洋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07月27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通字第1100097765號
  速  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1件)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文1份( 0097765A00_ATTCH1.pdf,共一個電子檔案 ) 1101294869_1_0097765A00_ATTCH1.pdf (ATTCH1)
 
  旨: 有關大專校院實習學生於COVID-19疫情期間因應實習場域要求檢具3天內的PCR檢測報告或快篩結果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0年7月20日疾管防字第1100061486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 大專校院各醫事類科之畢業應修實習學分,係教育課程之一部分,且屬職業管理法規施行細則(醫師法、心理師法)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各醫事專門職業人員考試規則(其他類科)授權訂定之實習認定基準(包括實習時數或實習項目)。為保障國內醫事類科學生權益,協助學生符合畢業條件及國家考試應考資格,同時兼顧維護醫事人才培育品質,現行大專校院醫事類科學生之實習課程雖得依「大專校院醫事類科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實習課程應變機制」辦理,惟仍須有一定比率以臨床實體實習為主,爰需依上開法規所定之醫療院所進行實習。
  三、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0年7月20日函示略以,有關疫情期間須進入醫院的護理類科臨床實習學生,若屬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者,或具有發燒、呼吸道、嗅味覺異常及腹瀉等COVID-19相關症狀者,請勿進入醫院實習;具相關疫情旅遊史、接觸史、風險區域活動史亦應避免出入醫療機構。非屬上開對象,若確有必要進入醫療機構,可遵循感染管制措施進出醫院,如全程佩戴口罩、落實手部衛生,以避免病原體傳播。倘實習生具COVID-19相關症狀或經醫師TOCC評估有疑慮者,可進行鼻咽拭子採檢送驗SARS-CoV-2病毒核酸檢驗,並由醫師評估是否同時加採抗原快速檢驗,檢驗費用由公費支應。
  四、 承上,為避免增加學生經濟負擔及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如經學校與實習機構協商後仍需配合提交檢測,該檢測所需費用,國立學校得運用校務基金,私立學校得以本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由各校自訂合適支用項目)支應。
  五、 防疫補助相關項目及金額,由各校核實支應,並請確依各相關規定辦理。
  六、 本案如有疑義,請洽以下承辦人:
     (一)一般校院:高等教育司周君儀小姐,電話:(02)7736-5790。
     (二)技專校院: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林宸宇專員,電話:(02)7736-6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