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助學計畫開放申請

110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須知

本校大專校院弱勢助學申請依教育部 108 年 9 月 9 日臺教高通字第 1080131706 號函辦理(附件1)

一、 申請系統說明(附件2):


1.使用本人帳密進入學生資訊網→新學雜費減免就學貸款→弱勢助學

2.進入說明畫面請詳閱後點選【我了解以上說明】。

3.選擇申請項目,並點選【下一步】

4.點選【新增】後輸入個人資料

5.填寫個人資料,電子信箱為必填欄(若有缺件或教育部審查不通過會以mail通知)。
※請務必確實填寫,以免訊息無法傳達影響自身權益※

6.確認→【送出申請】→列印【弱勢助學申請表】→ 申請表請簽名(學生及家長)或蓋


二、 申辦時間:110年8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含補件),逾期不予受理。



三、 申請資格:


(一)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



(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學
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7 款對
象:即指入獄服刑、因 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不含因雙主修、輔系而延長修業)


(二)家庭年所得低於70 萬元:家庭年所得

(可至國稅局調查所得清單,申請學生不需檢附證明,由本校統一報部審查家庭所得)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低於2 萬元

(海外所得利息亦列入,可至國稅局調查所得清單,申請學生不需檢附證明,由本校統一報部審查)


(四)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低於新台幣650 萬元

(可至國稅局調查財產清單,學生不需檢附證明,由本校統一報部查核全國財產總歸戶價
值)


(五)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
(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 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六)未請領政府各項就學優待(減免)者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已申請本部各類學 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 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 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 就學補助等)者,都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四、檢附文件說明:

(一)按家庭計列入口,提供戶籍謄本(近3個月內申請,須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 口名簿(
須含詳細記事)

(二)前述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之定義如下:

1.學生未婚:(1)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學生本人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僅計學生本人。

(三)若學生與父母不同戶籍,須提供兩者之戶籍文件。(至全國各地戶政是事務所申請)

備註: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五、申請學生應繳交資料:

(一)申請表(請參閱上述申請系統說明)

(二)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三)109-2學期成績單需及格(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六、繳交方式:

(一)到校繳交(兩校區生輔組)

(二)郵寄繳交收件地址:25172新北市淡水區濱海路三段150號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學務處生輔組收

電話:(02)28059999分機2211 許老師

(重要文件,務請以掛號方式郵寄,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辦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


(三)※因應COIVD-19U疫情本學年起將採用電子化作業,請將申請表(記得簽名或蓋章)、佐證資料,以掃描PDF檔案方式回傳 email:love1117@mail.tumt.edu.tw【主旨請

寫:110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資料/學號/姓名】寄出即可。


七、查核結果

經教育部查核結果通知後,將立即公告於校園資訊網及學生事務處網頁(約11月中下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