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關112學年度第1學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事宜

 

 

 

一、申請方式:有關112學年度第1學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作業事宜,請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說明辦理。並參閱附件相關條件說明。

二、 申請資格及申請文件:

(一)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資格(以下簡稱符合就學貸款資格)學生,依本校作業期程,請同學務必於112年10月16日(星期一)以前,檢附相關文件,向學務處生輔組主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身分證明。

(三)符合就學貸款資格學生,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四)上述相關資料請同學於112年10月16日(星期一)前繳交至學務處生輔組陳怡如組長(淡水校區請送至生輔組辦公室、士林校區請送至聯合辦公室)。

三、審核作業:

(一)生輔組規劃預於112年10月31日前上傳學生申請資料,教育部則預於112年11月15日(星期三)公布家庭年所得查調結果。

(二)學生如對查調結果有疑義,請於收到學務處生輔組通知起,限於112年12月5日(星期一)前,檢附佐證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文件)至生輔組申復。

四、溢領繳還作業: 已獲租金補貼之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或租賃契約屆滿而無租賃需求,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如未能於當學期繳回者,其後再次申請租金補貼時,學校需扣除溢領之金額。

五、若有相關疑問請洽學務處生輔組 陳怡如 組長 淡水校區:02-2805-9999分機2210 或 士林校區:02-2810-9999分機2010。

六、113年度(112學年度下學期)起,為避免同類補助造成申請競合,弱勢學生校外租金補貼將回歸至內政部營建署300億租金補貼專案辦理,請同學留意,於112學年度下學期起18歲以上學生申請該300億租金補貼專案(如附件文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