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獎勵志工參與志願服務,請貴校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之規定,於111年6月30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請查照。
一、依衛生福利部111年5月24日衛部救字第1111361391號及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11年5月30日臺教授青字第1110000148號函辦理。
二、本案志工服務時數計畫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至111年5月31日,請貴校依衛福部原函說明規定,於6月底前受理所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獎勵申請後,於7月底前送本部審查並造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