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獎助學金§
| 項目 | 繳交資料 | 申請日期 | 金額 | 備註 |
| 離島助學金 |
1. 申請表
2. 時數表
3. 學生證影本(需103上已註冊)
4. 戶籍謄本 5. 學生本人帳戶影本
6.服務時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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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9月15日(一)~10月31日(五)止
(逾時不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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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預算金額/申請人數 | 受理單位: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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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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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表
2. 時數表
3. 學生證影本(需103上已註冊)
4. 戶籍謄本
5. 學生本人帳戶影本
6.服務時數表
|
103年9月15日(一)~10月31日(五)止
(逾時不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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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預算金額/申請人數 | 受理單位: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
| 敦親睦鄰助學金 |
1. 申請表
2. 時數表
3. 學生證影本(需103上已註冊)
4. 戶籍謄本
5. 學生本人帳戶影本
6.服務時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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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9月15日(一)~10月31日(五)止
(逾時不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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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預算金額/申請人數 | 受理單位: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
| 清寒助學金 |
1. 申請表
2. 時數表
3. 學生證影本(需103上已註冊)
4. 低收入戶或清寒證明影本
5. 學生本人帳戶影本
6.服務時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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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9月15日(一)~10月31日(五)止
(逾時不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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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預算金額/申請人數 | 受理單位: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
§弱勢助學金§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Q&A
●102學年度相關訊息公告:僅上學期申請,下學期無法申請。
申請日期:103年9月1日至10月10日止。(逾時不給予申請)
●申請流程:
1.103年09月1日~10月10日,上學生資訊網申請,並繳交申請書暨申請所需文件。(逾時不給予申請) 申請流程
2.103年12月15日~12月30日,至網站或洽生輔組查詢服務學習單位。
備 註:依照“上學年度服務學習時數”情況予以申請。
●申請條件:
1.家庭年所得在新臺幣70 萬元以下。
2.庭利息所得合計在新臺幣2 萬元以下;但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其存款本金低於新台幣100 萬元,得檢附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本部專案審核認定。
3.家庭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在新臺幣650 萬元以下。
●申請所需文件:
1.弱勢助學金申請表乙份
2.全戶戶籍謄本(請至鄉政市公所申請,可接受新式戶口名簿)
3.上學期成績單乙份,系所前30%者減10小時(新生則免)→需自行請教務處排名
4.服務時數表
§學雜費減免§

●內政部書函
●各項雜費減免作業流程圖
●各類學生申請就學優待減免應檢驗證件及注意事項
●彙整訂定低收入戶相關規定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實施要點
●原住民學生就讀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減免學費辦法
●各類學雜費減免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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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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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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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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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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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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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 |
1.申請表
2.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
3.軍人遺族應繳交國防部核發之撫卹令、卹亡給與令。
4.公教遺族繳交銓敘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年撫卹金證書。
5. 學生本人帳戶影本(請上學生資訊網填寫)
6.註冊繳費單 |
依辦理時間 (103年7/1~9/9) |
學雜費全(半)免 |
1. 核對是否尚在撫卹期間內。
2. 卹內軍公教遺族分:
因公死亡(全公費)
因病死亡或意外死亡(半公費)
3. 如遺族父或母親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請另請檢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
4. 事業機構遺族請勿申請,持榮民傷殘撫卹令及撫慰金證書者不得減免。
5. 證件未登載申請優待學生姓名者無效,請學生逕向銓敘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或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留守處申請核發領受撫卹金之相關證明。
6. 卹內軍公教遺族減免之主、副食費之發給,每學年分上、下學期發給,以當年8月至翌年1月,計6個月為上學期:2月至7月,計6個月為下學期(應屆畢業生為2月至6月計5個月);新生則自申請經核准之該學期註冊月份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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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 |
1.申請表
2.撫卹令
3.撫卹金證書
4.軍人遺族領受一次撫卹金者在享受各種優待期限內准予比照卹滿辦理。
5. 學生本人帳戶影本(請上學生資訊網填寫)
6.註冊繳費單 |
依辦理時間 (103年7/1~9/9) |
依照教育部減免數額辦理 | |
| 現役軍人子女 |
1. 申請表
2. 眷屬身分證(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3. 學生本人帳戶影本(請上學生資訊網填寫)
4.註冊繳費單 |
依辦理時間 (103年7/1~9/9) |
學雜費減免3/10 | |
| 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手冊(檢視正本,繳交影本)
3.鑑輔會證明文件(檢視正本,繳交影本)
4.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內)
5. 學生本人帳戶影本(請上學生資訊網填寫)
6.註冊繳費單 |
依辦理時間 (103年7/1~9/9) |
1.極重(重)度:學雜費全免
2.中度:學雜費減免7/10
3.輕度: 學雜費減免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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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身心障礙之等級請確實核對。
2. 所持身心障礙手冊之有效期限或後續鑑定日期。
3. 學習障礙:檢附鑑輔會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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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收入戶學生 |
1.申請表
2.低收入戶證明(請檢視正本,其備註欄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留存影本)
3.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內)
4.學生本人帳戶影本(請上學生資訊網填寫)
4.註冊繳費單 |
依辦理時間 (103年7/1~9/9) |
學雜費全免 |
1.所持證明有效期限及學生身分證號碼。
2.請確認學生是否被納入低收入戶人口內,此項可請公所開具低收入戶口證明。
3.持台北市低收戶卡有效期限之認定,可逕遭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電話:02-2759-77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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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
1. 申請表
2. 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請檢視正本,其公文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留存影本)
3.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內)
4. 學生本人帳戶影本(請上學生資訊網填寫)
5.註冊繳費單 |
依辦理時間
(103年7/1~9/9) |
學雜費減免6/10 |
1. 所持特殊境遇婦女身分證明文件與學生之關係。
2. 所持特殊境遇婦女身分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
3. 如家中有兩名以上學生,可接受影本為需請直轄市、縣(市) 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加蓋與正本相符之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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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學生 |
1. 申請表
2. 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內)
3. 學生本人帳戶影本(請上學生資訊網填寫)
4.註冊繳費單 |
依辦理時間 (103年7/1~9/9) |
1.減免全部學費及三分之二雜費
2.全部學分費及三分之二學分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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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學雜費之補助費及減免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減免。 2.學生在學期中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 原住民學雜費之減免,同一學期以一次為限;重讀、延修或新轉入學生,已減免學雜費之學期不予重複減免。 |
| 中低收入戶學生 |
1.申請表
2.中低收入戶證明(請檢視正本,其備註欄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留存影本)
3.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內)
4.學生本人帳戶影本(請上學生資訊網填寫)
5.註冊繳費單 |
依辦理時間 (103年7/1~9/9) |
學雜費減免3/10 |
1.所持證明有效期限及學生身分證號碼。
2.請確認學生是否被納入中低收入戶人口內,此項可請公所開具中低收入戶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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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程(請直接點入)
●申請日期:103年8月1日起至103年9月9日。(逾時不給予申請)
●教育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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