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設籍澎湖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1、大專、研究所成績:操行成績八十分(甲)、學業成績八十分。
2、高中職成績:學業成績八十分。
3、國中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4、國小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5、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6、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有案者優先)。
二、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成績計算。五專四年級上學期比照大學一年級新生不得提出申請,就讀它縣市五專一、二、三年級比照高職組需於本縣肄業故不得提出申請。
三、獎學金之申請日期如下(每學年分2次辦理):第一學期於9月15日至10月15日受理申請;第二學期於3月15日至4月15日受理申請。
四、大專、高中職學校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須檢附申請書,前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及設籍澎湖縣之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及澎湖縣政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證明(非上述因素者免送)各乙份送澎湖縣政府核辦。
五、倘有相關問題請洽澎湖縣政府承辦人劉馥芬小姐,電話:(06)9274400分機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