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補助設籍該市之專一至專三年級低收入戶學生申請107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午餐餐費補助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學年度第1學期清寒學生午餐費補助
一、補助內容(3項條件皆需符合):
(一)全國公私立五專學校學生(專一~專三層級)
(二)領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發有效期限之「臺北市低收入戶卡」之家庭子女。
(三)本學年度開學未滿19足歲者(88年8月30日以後出生)。
補助金額:55元/餐,依學期間實際上課日數核算。 (107學年度第1學期總上課日數*55元/餐=全學期補助金額)。
二、請檢附:
(一)合於補助條件之學生申請表(申請表上請填妥資料,家長與學生本人務必簽名,需黏貼低收證明正反面影本),申請表如附件(附表1-1)。
(二)學生領據(回條)請填妥並檢附學生本人之存摺封面影本(附表2)。
※請同學於107年9月25日前將申請表與領據(回條)交至學務處生輔組收,逾時不候※
三、注意事項:
(一)本局核撥各校補助經費至學校專戶,請學校發放該補助款時,應通知學生父母或監護人,並取得學生回條(附表2),留校備查。
(二)申請補助學生名單(或印領清冊)應避免塗改,若有塗改需於塗改處加蓋承辦人職章。
(三)請學校確實審核資格,送件前檢視所需檢附資料無誤,備齊後送本局依會計程序辦理撥款核銷事宜;審核不合格將退回學校修正,資料不全或有誤者不予受理,如因而逾期,影響學生權益,概由學校自行負責。
*(四)本補助係為協助學生正常就學,學生應在法定修業年限內,並正常上課,未正常到校上課或休學者,應繳回本補助款。
*(五)已申請或接受其他午餐費、主副食費、伙食費補助(減免)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款,亦不得將本補助款改列其他時段用餐;轉出、入學生應注意不得重複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