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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教育部有關108學年度第2學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核結及繳還事宜。

一、 申請方式: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第4點第2款第3目規定,請學生於109年3月20日前檢附相關文件向學校主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 已於108學年度第1學期通過所得及財產查調之申請學生,學校無需複查,惟仍請學生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
(二) 初次申請學生,請檢附107年度家戶所得清單、不動產清單、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
(三) 上開申請資格、補貼額度及辦理方式,如有疑義,請參閱本計畫第4點第2款規定。
二、 核結作業及撥付作業:
(二) 請於109年5月15日前撥予學生補貼金額。
三、 溢領繳還作業:
(一) 依本計畫第4點第2款第4目規定略以,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若其後再行入學就讀而欲申請,或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再租賃其他住宅者等情事,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或於其後有租賃事實,欲再次申請時,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若有相關疑問請洽學務處生輔組 賴傳湘 教官 0228109999*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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