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海洋科技大學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會議議程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會議議程
時間:109年3月24日(星期二)下午 14 時 00 分
地點:士林校區行政大樓第一會議室
主席:林校長俊彥 記錄:許譯云
出席人員:(如簽到名冊)
壹、主席致詞
貳、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109年2月24日)決議事項及主席結論執行情形報告:
|
提案編號 |
提案單位 |
案由 |
執行情形 |
|
提案一 |
實服組 |
有關實習學分及時數等應遵循事項請各單位配合之改善規劃,提請討論。 |
彙整列表並加會教務處協助檢視後,提供給各學術單位作為檢核之依據。 |
|
提案二 |
餐管系 |
餐管系新南向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校外實習要點修正,提請討論。 |
照案通過。 |
|
提案三 |
海觀系 |
修正海洋休閒觀光系學生校外實習要點條文內容,提請討論。 |
照案通過。 |
二、工作報告
(一)本校向勞動部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申請「109年度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同意補助貴校經費共計新臺幣77萬9,360元整,含校園徵才1場次、就業講座16場次、座談會2場次及參訪活動8場次(補助款:77萬9,360元、自籌款:49,499元)
(二)承上109學年度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之核銷事宜,有幾處需為提出懇請各案負責核銷老師注意。
- 紅布條製作,主辦單位正確字樣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海報印製、看版、紅布條及指示牌等,皆屬場地佈置費(請款核銷時需檢附圖片為附件),不得列為書籍印製費。
- 申請便當費項目,補助上限為100元/人(講座、座談會、就促課程原則為80元,若有特殊情形超過80元需說明),核銷時,並檢附正本簽到名冊乙份。
- 申請平安保險費項目,每人每日補助上限40元,保險額度每人最高以100萬元為上限(主險+附險)。(核銷請檢附參與人員簽到表、要保書(正本)及被保險人名冊)。
要保人需為學校名稱,不可以個人名義投保。(請勿將校名寫在「團體或單位名稱」欄位)
- 申請印刷費,需檢附印刷品樣本乙份。
- 申請工作人員費項目,以本校學生為主,並檢附工作時間、內容與簽到;補助對象,限支應聘用「非屬」校內行政及教職人員之臨時工作費使用。附領據或印領清冊(需附匯款證明正本),另需檢附「簽到簿(每日簽到退)」,並註記「工資計算方式(含簽到退時間)、工作內容及承辦人簽章」。申請該項費用請簡要說明工作內容。
- 撰寫成果報告內容格式,請依照計畫規定之格式撰寫附件一
(三)爾後,相關核銷事宜,敬請承辦老師及系主任核章完畢,送至本組審查,切勿直接送至會計室或總務處核銷,進而延誤核銷期程。
(四)各教學單位檢送「108學年度辦理實習課程績效自評報告書」
|
系所名稱 |
實習課程績效自評報告書 |
會議名稱 |
|
數遊系 |
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108學年度辦理實習課程績效自評報告書 |
109年2月19日經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108學年第2學期第1次系實習會議。 109年3月4日經創新設計學院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 |
|
視傳系 |
視覺傳達設計系108學年度辦理實習課程績效自評報告書 |
109年2月26日經視覺傳達設計系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實習委員會會議。 109年3月4日經創新設計學院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 |
(五)108學年度各系(所、科)推動校外實習現況報告:
請各系報告:
叁、討論提案
提案一 提案單位:航海系
案由:航海系擬修正航海系校外實習實施要點案,提請討論。
說明:
- 依照教育部中華民國108年04月03日,臺教高通字第1080040122號來函公文有關實習相關規定,境外生之實習課程應與本國生一致,每一學分80小時計算,故修訂本系四技與二技校外實習規定,據此修正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相關規定。
- 上學期航運實習一學分數由8學分改至9學分;下學期航運實習二由10學分改至9學分,檢附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條文附件二。
- 本案業已通過109年3月6日經航海系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生校外實習委員。109年3月12日經海洋事業學院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決議:
提案二 提案單位:輪機系
案由:輪機系擬修正輪機工程系校外實習實施要點案,提請討論。
說明:
- 依照教育部中華民國108年04月03日,臺教高通字第1080040122號來函公文有關實習相關規定,境外生之實習課程應與本國生一致,每一學分80小時計算,故修訂本系四技與二技校外實習規定,據此修正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相關規定。
- 實習學分由12學分改成9學分,檢附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條文附件三。
- 本案業已通過109年3月6日經輪機工程系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生校外實習委員。109年3月12日經海洋事業學院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決議:
提案三 提案單位:餐管系
案由:餐管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修正案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
- 依教育部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臺教技通字第1080040122號函」辦理。
- 為使本國生與境外生(含新南向國家學生)之必修實習課程規範一致,每一學分以80小時計算,故修訂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相關規定。
- 本案業於109年2月20日餐管系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109年2月20日餐管系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校外實習會議109年3月12日餐管系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學生校外實習會議、109年3月12日餐管系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與109年3月20日樂活民生學院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決議:
提案四 提案單位:餐管系
案由:餐管系校內實習施行細則草案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
- 依據「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餐飲管理系學生校外實習要點」第十一點規範,訂定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餐飲管理系學生校內實習施行細則。
- 條文重點:
- 明訂本要點訂定目的。
- 明訂本要點之學程名稱、設置宗旨、參與單位、職掌、課程規劃。
- 本要點參閱弘光科技大學校內實習辦法、嶺東科技大學校內實習辦法。
- 本草案經系學生校外實習會議、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校級學生校外實習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
- 本案業於109年3月19日餐管系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學生校外實習會議、109年3月19日餐管系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與與109年3月20日樂活民生學院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決議:
提案五 提案單位:餐管系
案由:餐管系李文驊老師擬申請109年教育部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附件六,提請討論。
說明:
- 109年度擬續申請教育部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名為「新南向築夢新加坡計畫」。
- 自103學年度起,本系與新加坡珍寶集團、同樂集團合作狀況良好,擬繼續與二企業合作海外實習。新年度合作備忘錄。
- 本案通過後擬依照本系程序媒合實習學生。然因新型冠狀肺炎疫情影響,將視疫情狀況調整是否繼續媒合。
|
學生 |
實習單位名稱 |
產業別 |
附件 |
|
張湘瀅 蔡欣辰 |
新加坡珍寶集團、 同樂集團 |
餐飲業 |
合作備忘錄 |
- 本案業於109年3月12日餐管系10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學生校外實習會議與109年3月20日樂活民生學院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決議:
提案六 提案單位:食品系
案由:食品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修正案,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七,提請討論。
說明:
- 依108年4月3日教育部來函臺教高通字第1080040122號,有關境外生校外實習課程規劃及工讀生應遵循事項辦理。
- 為校外實習學分數及實習時數應依課程核實設計並具合理性,需符合每學分每學期18週,1學分至多80小時實習之規範。
- 本案業於109年3月11日食品系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與109年3月20日樂活民生學院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決議:
提案七 提案單位:旅遊系
案由:旅遊系修訂「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旅遊管理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附件八,提請討論。
說明:
- 依108年4月3日教育部來函臺教高通字第1080040122號,有關境外生校外實習課程規劃及工讀生應遵循事項辦理。
- 為校外實習學分數及實習時數應依課程核實設計並具合理性,需符合每學分每學期18週,1學分至多80小時實習之規範。
- 本案業於109年2月19日旅遊系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109年3月11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與109年3月20日樂活民生學院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決議:
提案八 提案單位:視傳系
案由:視傳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提請討論。
說明:
-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視傳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第三條,校外實習課程為2學分320小時,擬於109學年度修改為2學分160小時。修正後條文與對照表附件九。
- 本案業於109年2月26日視覺傳達設計系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實習委員會會議。109年3月4日創新設計學院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決議:
提案九 提案單位:時尚系
案由:時尚系修訂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乙案附件十,提請討論。
說明:
- 本系「校外實習」課程原為必修10學分10學時,全學期實習720小時,因應教育部來文之規範,已調整至109學年起「校外實習」課程,改為必修9學分9學時,全學期實習630小時,並依規定修正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 本案業於109年3月12日時尚造型設計管理系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學生校外實習會議、109年3月12日時尚造型設計管理系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109年3月18日創新設計學院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決議:
提案十 提案單位:演藝系
案由:演藝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附件十一,提請討論。
說明:
- 依教育部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臺教技通字第1080040122號函」辦理。
- 為使本國生與境外生(含新南向國家學生)之必修實習課程規範一致,每一學分以80小時計算,故修訂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相關規定。
- 本案業於109年3月5日表演藝術系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通過。109年3月18日創新設計學院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決議:
提案十一 提案單位:數遊系
案由:數遊系修正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提請討論。
說明:
- 109學年度起,本系名稱為電競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
-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電競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十二。
- 本案業於109年3月16日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通過、109年3月16日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109年3月18日創新設計學院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決議:
提案十二 提案單位:數遊系
案由:數遊系修正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提請討論。
說明:
- 依教育部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臺教技通字第1080040122號函」辦理校外實習學分數及實習時數應依課程核實設計並具合理性,需符合每學分每學期18週,1學分至多80小時實習之規範本系實習時數由2學分320小時改為2學分160小時。
- 109學年度起,本系名稱為電競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
-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十三。
- 本案業於109年3月16日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通過、109年3月16日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109年3月18日創新設計學院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決議:
提案十三 提案單位:海觀系
案由:海觀系擬申請 109 年度學海築夢計畫-見學加拿大,薦送3位學生前往加拿大海外實習乙案附件十四,提請討論。
說明:
- 為擴展學生國際視野,提升專業能力,依照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及本校校外實習辦法第三章海外實習規定辦理,提送學海築夢計畫,薦送3位學生於109年暑假期間前往加拿大海外實習。
- 本計畫合作機構為加拿大BC省柯林頓市ROUND-UP MOTEL,符合本系課程相關領域,預計實習期間為2個月,實習內容為旅館業實務技能並體驗海外生活經驗,增加國際交流能力。
- 擬薦送學生為,四觀二甲樓國逸、陳思潔及四觀一甲陳紫翎 3 位同學,平時學習表現良好,經評估學生之獨立性、旅遊能力及學習態度應足以適應海外實習生活,並向學生說明實習方式 內容及生活應注意事項,學生有意願參與本計畫。
- 本案業於109年3月4日海洋休閒觀光系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109年3月12日海洋事業學院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決議:
肆、臨時動議
伍、主席結論
陸、散會
附件一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年度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學校名稱及辦理單位/系所)(活動類型,如就業講座、座談會、參訪活動、校園駐點職涯諮商(詢)服務及就業促進課程等)成果報告(參考格式)
一、 活動目的(簡述)
(一) 計畫內容摘要及執行情形:含:
一、活動名稱、流程。
二、活動參與主要對象、學生系級及參與人數。
三、簡述活動內容及辦理情形。
(二) 活動效益:含:
一、簡述學生參與活動後之滿意度及參與學員之期待。
二、評估活動對學生於課程學習及未來就業之助益。
(三) 經費支用
一、核定活動經費新臺幣 元(不含自籌),
實際支用經費新臺幣 元(不含自籌),經費執行率: %。
二、增加(減少)經費說明及檢討
(四) (辦理單位/系)檢討與建議
(含1.活動檢討;2.未來辦理方式及活動規劃可能性;3.提供辦理單位/系所或補助單位之檢討及建議)
(五) 附件
♦ 簽到表(必附,含系級及簽到)
♦ 活動照片
♦ 簡章及相關報導
♦ 活動心得(擇優檢附)
附件二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航海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三、實習期間:達到畢業門檻且未欠學分之學生方可選修該學期之「航運實習」課程時,需於實習機構實施半年至一年之「全時間校外實習」,且實習時數不得低於960 小時,學期實習成績及格者,可取得該上學期海上實習課程9學分/下學期海上實習課程9學分,以達成畢業即就業的目標。
|
三、實習期間:達到畢業門檻且未欠學分之學生方可選修該學期之「航運實習」課程時,需於實習機構實施半年至一年之「全時間校外實習」,且實習時數不得低於960 小時,學期實習成績及格者,可取得該上學期海上實習課程
|
配合教育部來函,修訂實習1學分為80小時。 |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航海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106年11月8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07年3月26日海教字1070002675號令發布
107年8月29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航海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7年8月31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海洋事業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7年9月19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8年4月9日海學字第1080003125號書函發布
108年3月6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一、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航海系(以下簡稱本系) ,為規範學生校外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校實習辦法),訂定台北海洋科技大學航海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實習對象及課程說明:
實習對象:本系四技三年級以上在學學生。
實習課程:本系設置「航運實習」課程,於四技四年級上、下學期之選修課程。實習課程之調整須於系實習委員會提案審議後送系級課程委員會審議並呈送。
三、 實習期間:達到畢業門檻且未欠學分之學生方可選修該學期之「航運實習」課程時,需於實習機構實施半年至一年之「全時間校外實習」,且實習時數不得低於960 小時,學期實習成績及格者,可取得該上學期海上實習課程9學分/下學期海上實習課程9學分,以達成畢業即就業的目標。
四、 實習機構:實習機構需為經政府立案之公、民營機構,並在實習前完成實習機構評估表評定合格後,始得做為合格的實習機構。
五、 實習項目:實習機構需依程序完成簽訂船員定期雇傭契約書,並協助針對實習同學生訂定個別實習計畫中明定實習項目。
六、 實習申請與行前講習:本系應於四技三年級之下學期辦理實習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所有參與實習之學生均須參加,內容為詳細說明有關實習規定、生活作息及職場倫理等注意事項,使學生瞭解並有所遵循。並透過實習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等相關活動宣導,待實習機構經確定後,應由學生與家長簽署「航海系校外實習申請書」、「校外實習家長同意書」、「學分確認切結書」,並繳回本系備查。
七、 實習輔導:
(一) 為使學生實習業務得以順利推展,本系設置實習輔導教師進行學生實習輔導,實習輔導教師名單需經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設召集人乙名,由系主任兼任之,以統籌所輔導學生之分配。
(二) 實習輔導教師應列席輔導期間召開之實習委員會議,並就所輔導之學生進行實地訪視及輔導,實習期間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進行一般實習輔導工作,且訪視次數每學期不得少於二次,且完成輔導教師訪視實習學生紀錄表之填寫,海外實習輔導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二十四條及二十五條規定進行且完成海外實習輔導與成效評量表。
(三) 輔導實習同學完成學生對實習機構及課程滿意度調查表,以及通知實習機構協助完成校外實習雇主滿意度調查表。
八、 實習分發:本系依同意簽訂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的實習機構所提供之實習名額,視實習機構需求,由實習輔導教師督導同學提出書面文件供審查,以及輔導同學參與筆試或面試等方式協助媒合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會,進行實習學生之分發。凡接受分發之學生,應依實習機構所通知的時間及地點,準時報到,不得延遲,否則取消分發資格,學生須另行自覓合格的實習機構以完成實習課程。經分發或登記後,確有特殊情形必須改分發或登記者,應填寫學生實習離退轉換申請表向就讀之系科重新提出申請。
九、 實習成績考評:
(一) 校外實習成績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十八條評定,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之實習成績評定之權責單位為實習機構主管依「船員訓練紀錄簿」實務訓練成果評定,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學生校外實習成果報告,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四十。由實習輔導教師評定並彙整。實習結束後之實習學生應於2星期內繳交各文件至實習輔導教師,以便進行成績評及並彙整完成學生校外實習總成績考評表。
(二) 實習輔導教師應就實習學生所繳之文件於2星期內進行形式審核,不符合格式者得退回並限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輔導老師得逕行評分。輔導老師應於收到實習學生所繳交(或補正)文件後3星期內評核給分,實習成績及相關文件應彙整後送交實習委員會進行確認。
(三) 學生對於實習成績不服時,應於收到成績通知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格式不拘)檢具理由向本系實習委員會申請異議;實習委員會應於接到申請後2星期內召開會議進行審議並將結果通知學生。
十、本系海外實習學生依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三章施行之。
十一、本系身心障礙學生依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二章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施行之。
十二、本要點經本系實習委員會、院務會議、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三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輪機工程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二、實習對象及課程說明: 實習對象:本系四技三年級 及二技一年級以上在學學生。 實習課程:本系設置一般校外實習課程,於四技四年級上、下學期及二技二年級下學期各開設9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使學生經由養成教育階段,培養專業能力,將在校所學習理論與業界實務運作相結合,達成理論與實務並重之教學目標。實習課程之調整須於系實習委員會提案審議後送系級課程委員會,並送院、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
二、實習對象及課程說明: 實習對象:本系四技三年級 及二技一年級以上在學學生。 實習課程:本系設置一般校外實習課程,於四技四年級上、下學期及二技二年級下學期各開設12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使學生經由養成教育階段,培養專業能力,將在校所學習理論與業界實務運作相結合,達成理論與實務並重之教學目標。實習課程之調整須於系實習委員會提案審議後送系級課程委員會,並送院、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
修正實習學分 |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輪機工程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106年4月12日105 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107年5月2 日海學字第1070004040 號書函發
107年8月22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輪機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7年9月19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8年4月9日海學字第1080003125號書函發布
109年3月9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輪機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一、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輪機工程系(以下簡稱本系) ,為規範學生校外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校實習辦法),訂定台北海洋科技大學輪機工程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實習對象及課程說明:
實習對象:本系四技三年級及二技一年級以上在學學生。
實習課程:本系設置一般校外實習課程,於四技四年級上、下學期及二技二年級下學期各開設9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使學生經由養成教育階段,培養專業能力,將在校所學習理論與業界實務運作相結合,達成理論與實務並重之教學目標。實習課程之調整須於系實習委員會提案審議後送系級課程委員會,並送院、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三、實習期間:實習時間以寒暑假連續性日期或於實際修課當學期間完成為原則,且實習時數不得少於720小時,實習輔導教師應於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表中之實習性質欄位勾記其他實習,並加註為一般校外實習課程720小時後,於實習完成前請實習機構進行考評,並於實習完成時提供實習證明文件或本系學生實習時數證明書。
四、實習機構:實習機構需為經政府立案之公、民營機構,並在實習前完成實習機構評估表評定合格後,始得做為合格的實習機構。
五、實習項目:實習機構需依程序完成簽訂三方實習合作契約書,並協助針對實習同學生訂定個別實習計畫中明定實習項目。
六.實習申請與行前講習:本系應於四技三年級及二技一年級之下學期辦理實習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所有參與實習之學生均須參加,內容為詳細說明有關實習規定、生活作息及職場倫理等注意事項,使學生瞭解並有所遵循。,並透過實習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等相關活動宣導,使學生及家長充份瞭解學生校外實習之相關內容,並交學生帶回校外實習家長同意書及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供審閱。
七、實習輔導:
(一) 為使學生實習業務得以順利推展,本系設置實習輔導教師進行學生實習輔導,實習輔導教師名單需經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設召集人乙名,由系主任兼任之,以統籌所輔導學生之分配。
(二) 實習輔導教師應列席輔導期間召開之實習委員會議,並就所輔導之學生進行實地訪視及輔導(海運屬性學生以通訊方式輔導,不實地訪視),實習期間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進行一般實習輔導工作,且訪視次數每學期不得少於二次(海運屬性學生以通訊方式輔導二次,不實地訪視),且完成輔導教師訪視實習學生紀錄表之填寫,海外實習輔導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二十四條及二十五條規定進行且完成海外實習輔導與成效評量表。
(三) 輔導實習同學完成學生對實習機構及課程滿意度調查表,以及通知實習機構協助完成校外實習雇主滿意度調查表。
八、實習分發:本系依同意簽訂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的實習機構所提供之實習名額,視實習機構需求,由實習輔導教師督導同學提出書面文件供審查,以及輔導同學參與筆試或面試等方式協助媒合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會,進行實習學生之分發。凡接受分發之學生,應依實習機構所通知的時間及地點,準時報到,不得延遲,否則取消分發資格,學生須另行自覓合格的實習機構以完成實習課程。經分發或登記後,確有特殊情形必須改分發或登記者,應填寫學生實習離退轉換申請表向就讀之系科重新提出申請。
九、實習成績考評:
(一)校外實習成績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十八條評定,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之實習成績評定之權責單位為實習機構主管依實務訓練成果評定,學生校外實習心得報告及學生校外實習週誌由實習輔導教師評定並彙整。暑期間實習之實習學生應於當學期開學後2星期內(學期間實習學生應於實習結束後2星期內)繳交各文件至實習輔導教師,以便進行成績評及並彙整完成學生校外實習總成績考評表。
(二)實習輔導教師應就實習學生所繳之文件於2星期內進行形式審核,不符合格式者得退回並限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輔導老師得逕行評分。輔導老師應於收到實習學生所繳交(或補正)文件後3星期內評核給分,實習成績及相關文件應彙整後送交實習委員會進行確認。
(三)學生對於實習成績不服時,應於收到成績通知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格式不拘)檢具理由向本系實習委員會申請異議;實習委員會應於接到申請後2星期內召開會議進行審議並將結果通知學生。
十、本系海外實習學生依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三章施行之。
十一、本系身心障礙學生依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二章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施行之。
十二、本要點經本系實習委員會、院務會議、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四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餐飲管理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
二、實習對象及課程說明: (一) 實習對象:本系四技部及五專部之在學學生。 (二) 實習課程:本系設置校外實習課程,依各學制標準課程開設。使學生經由養成教育階段,培養專業能力,將在校所學習理論與業界實務運作相結合,達成理論與實務並重之教學目標。實習課程之調整須於系、院及校三級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 |
二、實習對象:本系四技部 |
一、修正實習學分條文。 二、修正條文文字。 |
|
三、實習期間:實習時間依各學制標準課程而定,實際修課以當學期間完成為原則,且實習時數每學分為80小時,並於實習完成前請實習機構進行考評。
|
三、實習期間: |
一、修正實習時數條文。 二、修正條文文字。 |
|
|
四、 |
一、原條文第四點與第六點重覆。 二、刪除條文文字。 三、以下各點條次遞移。 |
|
四、實習機構:實習機構需為經政府立案之公、民機構,並符合本系課程專業領域,經系實習委員會審議,完成實習機構評估表評定合格後,始得做為合格的實習機構,並配合進行校外實習課程。 |
|
修正條文序號 |
|
五、實習項目:實習機構需依程序完成簽訂三方實習合作契約書,並協助針對實習同學生訂定個別實習計畫中明定實習項目。 |
|
修正條文序號 |
|
六、實習申請與行前講習:本系應於實習前辦理實習說明會或講習會,所有參與實習之學生均須參加,內容為詳細說明有關實習規定、生活作息及職場倫理等注意事項,使學生瞭解並有所遵循,並透過實習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等相關活動宣導,使學生及家長充份瞭解學生校外實習之相關內容,並交學生帶回校外實習家長同意書及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供審閱。 |
|
一、修正條文文字 二、修正條文序號 |
|
七、實習輔導: (一)為使學生實習業務得以順利推展,本系設置實習輔導教師進行學生實習輔導,實習輔導教師名單需經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設召集人乙名,由系主任兼任之,以統籌所輔導學生之分配。 (二)實習輔導教師應列席輔導期間召開之實習委員會議,並就所輔導之學生進行實地訪視及輔導,實習期間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進行一般實習輔導工作,且訪視次數每學期不得少於二次,且完成輔導教師訪視實習學生紀錄表之填寫,海外實習輔導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二十四條及二十五條規定進行且完成海外實習輔導與成效評量表。 (三)輔導實習同學完成學生對實習機構及課程滿意度調查表,以及通知實習機構協助完成校外實習雇主滿意度調查表。 (四)實習學生對於實習企業之環境或工作適應不良,得依規定提出轉換申請,並經系實習委員會提出報告及討論後,輔導其另行媒合實習單位並簽訂實習合約。 |
(一)為使學生實習業務得以順利推展,本系設置實習輔導教師進行學生實習輔導,實習輔導教師名單需經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設召集人乙名,由系主任兼任之,以統籌所輔導學生之分配。 (二)實習輔導教師應列席輔導期間召開之實習委員會議,並就所輔導之學生進行實地訪視及輔導,實習期間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進行一般實習輔導工作,且訪視次數每學期不得少於二次,且完成輔導教師訪視實習學生紀錄表之填寫,海外實習輔導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二十四條及二十五條規定進行且完成海外實習輔導與成效評量表。 (三)輔導實習同學完成學生對實習機構及課程滿意度調查表,以及通知實習機構協助完成校外實習雇主滿意度調查表。 (四)實習學生對於實習企業之環境或工作適應不良,得依規定提出轉換申請,並經系實習委員會提出報告及討論後,輔導其另行媒合實習單位並簽訂實習合約。
|
修正條文序號 |
|
八、實習分發:本系依同意簽訂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的實習機構所提供之實習名額,視實習機構需求,由實習輔導教師督導同學提出書面文件供審查,以及輔導同學參與筆試或面試等方式協助媒合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會,進行實習學生之分發。凡接受分發之學生,應依實習機構所通知的時間及地點,準時報到,不得延遲,否則取消分發資格,學生須另行自覓合格的實習機構以完成實習課程。經分發或登記後,確有特殊情形必須改分發或登記者,應填寫學生實習離退轉換申請表向就讀之系科重新提出申請。學生實習單位之安排,依本系學生實習分發要點辦理;其要點由本系另定之。
|
|
修正條文序號 |
|
九、實習成績考評: (一)校外實習成績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十八條評定,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之實習成績評定之權責單位為實習機構主管依實務訓練成果評定,學生校外實習心得報告及學生校外實習週誌由實習輔導教師評定並彙整。 (二)本系學生校外實習成績評量總分為一百分,依下列三部分核計之:1.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表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五十。2.學生校外實習心得報告(含輔導老師考核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三十。3.學生校外實習週誌(含返校出勤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三)實習輔導教師應就實習學生所繳之文件於二星期內進行形式審核,不符合格式者得退回並限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輔導老師得逕行評分。輔導老師應於收到實習學生所繳交(或補正)文件後三星期內評核給分,實習成績及相關文件應彙整後送交實習委員會進行確認。 (四)學生對於實習成績不服時,應於收到成績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格式不拘)檢具理由向本系實習委員會申請異議;實習委員會應於接到申請後二星期內召開會議進行審議並將結果通知學生。 (五)學生因轉換單位之成績評定,依該生實際實習時間按比例計算,實習輔導老師可依實習生表現狀況酌以調整。 |
(一)校外實習成績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十八條評定,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之實習成績評定之權責單位為實習機構主管依實務訓練成果評定,學生校外實習心得報告及學生校外實習週誌由實習輔導教師評定並彙整。 (二)本系學生校外實習成績評量總分為一百分,依下列三部分核計之:1.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表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五十。2.學生校外實習心得報告(含輔導老師考核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三十。3.學生校外實習週誌(含返校出勤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三)實習輔導教師應就實習學生所繳之文件於二星期內進行形式審核,不符合格式者得退回並限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輔導老師得逕行評分。輔導老師應於收到實習學生所繳交(或補正)文件後三星期內評核給分,實習成績及相關文件應彙整後送交實習委員會進行確認。 (四)學生對於實習成績不服時,應於收到成績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格式不拘)檢具理由向本系實習委員會申請異議;實習委員會應於接到申請後二星期內召開會議進行審議並將結果通知學生。 (五)學生因轉換單位之成績評定,依該生實際實習時間按比例計算,實習輔導老師可依實習生表現狀況酌以調整。 |
修正條文序號 |
|
十、為鼓勵本系學生與國際接軌推動海外實習課程,海外實習課程相關規定依照本校實習辦法辦理。 |
|
修正條文序號 |
|
十一、凡符合免修實習資格者,得依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二章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施行之,辦理校內修課或校內實習。 |
|
一、修正免實習資格條文。 二、修正條文文字。 三、修正條文序號 |
|
|
|
刪除條文,且併入第三條。 |
|
十二、本要點經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
一、修正條文序號。 二、修正條文修正程序。 |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餐飲管理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100年2月17日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100年3月7日 海教字第1000001562 號書函發布
101年7月16日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101年7月30日 校長核定
104年6月17日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104年12月16日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0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105年1月6日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1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105年1月15日 校長核定
106年7月5日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1月20日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1月21日 樂活民生學院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8月27日 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校外實習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9月4日 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9月19日 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8年4月11日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校外實習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4月23日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10月28日 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9年2月20日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校外實習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2月20日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3月12日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校外實習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3月12日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台北海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餐飲管理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範學生校外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校實習辦法),訂定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餐飲管理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實習對象及課程說明:
(一) 實習對象:本系四技部及五專部之在學學生。
(二) 實習課程:本系設置校外實習課程,依各學制標準課程開設。使學生經由養成教育階段,培養專業能力,將在校所學習理論與業界實務運作相結合,達成理論與實務並重之教學目標。實習課程之調整須於系、院及校三級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實習期間:實習時間依各學制標準課程而定,實際修課以當學期間完成為原則,且實習時數每學分為80小時,並於實習完成前請實習機構進行考評。
四、實習機構:實習機構需為經政府立案之公、民機構,並符合本系課程專業領域,經系實習委員會審議,完成實習機構評估表評定合格後,始得做為合格的實習機構,並配合進行校外實習課程。
五、實習項目:實習機構需依程序完成簽訂三方實習合作契約書,並協助針對實習同學生訂定個別實習計畫中明定實習項目。
六、實習申請與行前講習:本系應於實習前辦理實習說明會或講習會,所有參與實習之學生均須參加,內容為詳細說明有關實習規定、生活作息及職場倫理等注意事項,使學生瞭解並有所遵循,並透過實習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等相關活動宣導,使學生及家長充份瞭解學生校外實習之相關內容,並交學生帶回校外實習家長同意書及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供審閱。
七、實習輔導:
(一)為使學生實習業務得以順利推展,本系設置實習輔導教師進行學生實習輔導,實習輔導教師名單需經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設召集人乙名,由系主任兼任之,以統籌所輔導學生之分配。
(二)實習輔導教師應列席輔導期間召開之實習委員會議,並就所輔導之學生進行實地訪視及輔導,實習期間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進行一般實習輔導工作,且訪視次數每學期不得少於二次,且完成輔導教師訪視實習學生紀錄表之填寫,海外實習輔導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二十四條及二十五條規定進行且完成海外實習輔導與成效評量表。
(三)輔導實習同學完成學生對實習機構及課程滿意度調查表,以及通知實習機構協助完成校外實習雇主滿意度調查表。
(四)實習學生對於實習企業之環境或工作適應不良,得依規定提出轉換申請,並經系實習委員會提出報告及討論後,輔導其另行媒合實習單位並簽訂實習合約。
八、實習分發:本系依同意簽訂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的實習機構所提供之實習名額,視實習機構需求,由實習輔導教師督導同學提出書面文件供審查,以及輔導同學參與筆試或面試等方式協助媒合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會,進行實習學生之分發。凡接受分發之學生,應依實習機構所通知的時間及地點,準時報到,不得延遲,否則取消分發資格,學生須另行自覓合格的實習機構以完成實習課程。經分發或登記後,確有特殊情形必須改分發或登記者,應填寫學生實習離退轉換申請表向就讀之系科重新提出申請。學生實習單位之安排,依本系學生實習分發要點辦理;其要點由本系另定之。
九、實習成績考評:
(一)校外實習成績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十八條評定,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之實習成績評定之權責單位為實習機構主管依實務訓練成果評定,學生校外實習心得報告及學生校外實習週誌由實習輔導教師評定並彙整。
(二)本系學生校外實習成績評量總分為一百分,依下列三部分核計之:
1.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表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2.學生校外實習心得報告(含輔導老師考核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3.學生校外實習週誌(含返校出勤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三)實習輔導教師應就實習學生所繳之文件於二星期內進行形式審核,不符合格式者得退回並限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輔導老師得逕行評分。輔導老師應於收到實習學生所繳交(或補正)文件後三星期內評核給分,實習成績及相關文件應彙整後送交實習委員會進行確認。
(四)學生對於實習成績不服時,應於收到成績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格式不拘)檢具理由向本系實習委員會申請異議;實習委員會應於接到申請後二星期內召開會議進行審議並將結果通知學生。
(五)學生因轉換單位之成績評定,依該生實際實習時間按比例計算,實習輔導老師可依實習生表現狀況酌以調整。
十、為鼓勵本系學生與國際接軌推動海外實習課程,海外實習課程相關規定依照本校實習辦法辦理。
十一、凡符合免修實習資格者,得依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二章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施行之,辦理校內修課或校內實習。
十二、本要點經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通過 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五


嶺東科技大學觀光與休閒管理系校內實習要點
95年8月25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95年12月6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8月13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9月10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4月27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11月7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3月15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6月26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嶺東科技大學觀光與休閒管理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同學踴躍參與本系舉辦之實習相關活動及建教合作廠商之職場體驗,並培養同學敬業樂群、熱誠服務之人生觀,特訂定「觀光與休閒管理系校內實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依據本校組織章程設立觀光與休閒管理系實習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本系實習輔導之最高決策單位。
三、審核學生校內實習時數:本系大一與大二學生應參與校內實習,每學期以50小時為度,合計完成200小時;參與校內實習時,須將校內實習時數紀錄表經由老師認定簽章後方可計算,並於期末考前一週由就業輔導長統一繳回本系存查;未滿上述規定時數者,得利用寒暑假補實習。已列入校內服務學習、勞作教育時數或工讀者,不得重複申請計算。
四、符合校內實習項目如下:參與校內活動服務、接待參訪來賓、校內外慶典、本系專業社團服務、本系核可之實習廠商服務(至多不可抵免超過30小時)、系辦行政服務與擔任本系教師研究教學助理等,經輔導老師認可,均可視為校內實習。
五、學生參與校內實習或辦理活動時應注意安全,並以現有校內課程優先,不得藉此影響正常課業學習。
六、凡實際參加校內實習達1小時以上者,均得登錄於校內實習時數紀錄表,並由本系承辦人員或主管簽章始視為有效。
七、校內實習時數紀錄表如有遺失,得向校內實習活動單位申請補發,並視實習項目內容由活動負責老師或本系承辦人補認時數。
八、校內實習時數紀錄表之登錄統計:由就業輔導長於每學期期末考前一週收齊後交由本系承辦人簽章同意後收回存查。
九、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決議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餐飲管理系校內實習施行細則草案逐條說明
|
條文 |
說 明 |
|
一、依據「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十二條及「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餐飲管理系學生校外實習要點」第十一點規範,訂定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餐飲管理系學生校內實習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
本細則實施之法源依據。 |
|
二、為落實餐飲管理系(以下簡稱本系)教育目標,經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審議,符合免實習資格之學生,得依本細則施行校內實習。 |
本要點之法源依據及校內實習評分 |
|
三、實習期間:實習時間依各學制標準課程而定,實際修課以當學期間完成為原則,且實習時數一學期應達720小時,實習輔導教師應於實習完成前進行考評,並提供實習證明文件。 (一)凡實際參加校內實習達1小時以上者,均得登錄於校內實習時數紀錄表,並由本系承辦人員或主管簽章始視為有效。 (二)校內實習時數紀錄表如有遺失,得向校內實習活動單位申請補發,並視實習項目內容由活動負責老師或本系承辦人補認時數。 (三)校內實習時數紀錄表之登錄統計:由輔導老師於每學期期末考前一週收齊後交由本系承辦人簽章同意後收回存查。 |
明訂實習時數之規範與認列方式 |
|
四、本細則依據課程規劃及餐旅業界之需要由本系教師依具各自專業分別指導學生進行實習,強化學生能力。 |
明訂校內實習之輔導機制 |
|
五、符合校內實習項目:參與校內、外活動服務、本系專業教室管理、協助系行政服務之推動及輔導老師認可之交辦事項,均可視為校內實習。 |
明訂校內實習之工作項目 |
|
六、學生參與校內實習或辦理活動時應注意安全,並以現有校內課程優先,不得影響正常課業學習。 |
明訂施行注意事項 |
|
七、本系學生校內實習成績評量總分一百分,依下列三部分 核計之: 1.學生校內實習訓練成績表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2.學生校內實習心得報告(含輔導老師考核成績)占實習總 成百分之三十。 3.學生校內實習週誌(含返校出勤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 之二十。 |
明訂評分辦法 |
|
八、本細則經本系校外實習委員會、系務會議、院務會議決議後及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明訂本細則之產生及修正程序 |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餐飲管理系校內實習施行細則草案
109年3月12日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學生校外實習會議決議通過
109年3月12日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一、 依據「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十二條及「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餐飲管理系學生校外實習要點」第十一點規範,訂定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餐飲管理系學生校內實習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 為落實餐飲管理系(以下簡稱本系)教育目標,經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審議,符合免實習資格之學生,得依本細則施行校內實習。
三、實習期間:實習時間依各學制標準課程而定,實際修課以當學期間完成為原則,且實習時數一學期應達720小時,實習輔導教師應於實習完成前進行考評,並提供實習證明文件。
(一)凡實際參加校內實習達1小時以上者,均得登錄於校內實習時數紀錄表,並由本
系承辦人員或主管簽章始視為有效。
(二)校內實習時數紀錄表如有遺失,得向校內實習活動單位申請補發,並視實習項目
內容由活動負責老師或本系承辦人補認時數。
(三)校內實習時數紀錄表之登錄統計:由輔導老師於每學期期末考前一週收齊後交
由本系承辦人簽章同意後收回存查。
四、 本細則依據課程規劃及餐旅業界之需要由本系教師依具各自專業分別指導學生進行實習,強化學生能力。
五、 符合校內實習項目:參與校內、外活動服務、本系專業教室管理、協助系行政服務之推動及輔導老師認可之交辦事項,均可視為校內實習。
六、 學生參與校內實習或辦理活動時應注意安全,並以現有校內課程優先,不得影響正常課業學習。
七、本系學生校內實習成績評量總分一百分,依下列三部分核計之:
1.學生校內實習訓練成績表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2.學生校內實習心得報告(含輔導老師考核成績)占實習總成百分之三十。
3.學生校內實習週誌(含返校出勤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八、 本細則經本系校外實習委員會、系務會議、院務會議決議後及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六




附件七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食品科技與行銷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三、實習期間:實習時間以寒暑假連續性日期或於三年級以上學期間完成為原則,且實習時數不得少於160小時,實習輔導教師應於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表中之實習性質欄位勾記其他實習,並加註為一般校外實習課程160小時後,於實習完成前請實習機構進行考評,並於實習完成時提供實習證明文件或本系學生實習時數證明書。 |
三、實習期間:實習時間以寒暑假連續性日期或於 |
1.將2學分320學時修正為2學分160學時。 2.修正文字內容,實習時間以寒暑假連續性日期或於實際修課當學期間完成為原則修正為實習時間以寒暑假連續性日期或於三年級以上學期間完成為原則。 |
|
十、本校輔導之身心障礙學生,經學生事務處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證明者;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之資格,經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證明者; 非本國籍學生因政府法令與規定限制無法完成實習者;具現役軍人或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ROTC)學生身份者;有特殊情事,經系(所、科) 證明者,得免修習校外實習課程。 |
十、本校輔導之身心障礙學生,經學生事務處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證明者;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之資格,經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證明者;非本國籍學生 |
修改部分文字。 |
|
十三、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樂活民生學院院務會議及本校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公布施行。 |
十三、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樂活民生學院院務會議及本校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公布施行 |
刪除修正時亦同文字。 |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食品科技與行銷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8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科務會議訂定通過
8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科務會議修正通過
9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科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2月20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08月27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109年3月11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食品科技與行銷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範學生校外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校實習辦法),訂定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食品科技與行銷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實習對象及課程說明:
實習對象:本系四技三年級以上在學學生。
實習課程:本系設置一般校外實習課程,於四技四年級下學期開設2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使學生經由養成教育階段,培養專業能力,將在校所學習理論與業界實務運作相結合,達成理論與實務並重之教學目標。實習課程之調整須於系實習委員會提案審議後送系級課程委員會,並送校外實習委員會通過。
三、 實習期間:實習時間以寒暑假連續性日期或於三年級以上學期間完成為原則,且實習時數不得少於160小時,實習輔導教師應於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表中之實習性質欄位勾記其他實習,並加註為一般校外實習課程160小時後,於實習完成前請實習機構進行考評,並於實習完成時提供實習證明文件或本系學生實習時數證明書。
四、 實習機構:實習機構需為經政府立案之公、民營機構,並在實習前完成實習機構評估表評定合格後,始得做為合格的實習機構。
五、 實習項目:實習機構需依程序完成簽訂三方實習合作契約書,並協助針對實習同學生訂定個別實習計畫中明定實習項目。
六、 實習申請與行前講習:本系應於四技三年級辦理實習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所有參與實習之學生均須參加,內容為詳細說明有關實習規定、生活作息及職場倫理等注意事項,使學生瞭解並有所遵循。,並透過實習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等相關活動宣導,使學生及家長充份瞭解學生校外實習之相關內容,並交學生帶回校外實習家長同意書及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供審閱。
七、 實習輔導:
(一) 為使學生實習業務得以順利推展,本系設置實習輔導教師進行學生實習輔導,實習輔導教師名單需經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設召集人乙名,由系主任兼任之,以統籌所輔導學生之分配。
(二) 實習輔導教師應列席輔導期間召開之實習委員會議,並就所輔導之學生進行實地訪視及輔導,實習期間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進行一般實習輔導工作,且訪視次數每學期不得少於二次,且完成輔導教師訪視實習學生紀錄表之填寫,海外實習輔導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二十四條及二十五條規定進行且完成海外實習輔導與成效評量表。
(三) 輔導實習同學完成學生對實習機構及課程滿意度調查表,以及通知實習機構協助完成校外實習雇主滿意度調查表。
八、 實習分發:本系依同意簽訂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的實習機構所提供之實習名額,視實習機構需求,由實習輔導教師督導同學提出書面文件供審查,以及輔導同學參與筆試或面試等方式協助媒合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會,進行實習學生之分發。凡接受分發之學生,應依實習機構所通知的時間及地點,準時報到,不得延遲,否則取消分發資格,學生須另行自覓合格的實習機構以完成實習課程。經分發或登記後,確有特殊情形必須改分發或登記者,應填寫學生實習離退轉換申請表向就讀之系科重新提出申請。
九、 實習成績考評:
(一) 校外實習成績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十八條評定,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之實習成績評定之權責單位為實習機構主管依實務訓練成果評定,學生校外實習心得報告及學生校外實習週誌由實習輔導教師評定並彙整。暑期間實習之實習學生應於當學期開學後2星期內(學期間實習學生應於實習結束後2星期內)繳交各文件至實習輔導教師,以便進行成績評量及並彙整完成學生校外實習總成績考評表。
(二) 實習輔導教師應就實習學生所繳之文件於2星期內進行形式審核,不符合格式者得退回並限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輔導老師得逕行評分。輔導老師應於收到實習學生所繳交(或補正)文件後3星期內評核給分,實習成績及相關文件應彙整後送交實習委員會進行確認。
(三) 學生對於實習成績不服時,應於收到成績通知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格式不拘)檢具理由向本系實習委員會申請異議;實習委員會應於接到申請後2星期內召開會議進行審議並將結果通知學生。
十、本校輔導之身心障礙學生,經學生事務處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證明者;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之資格,經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證明者; 非本國籍學生因政府法令與規定限制無法完成實習者;具現役軍人或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ROTC)學生身份者;有特殊情事,經系(所、科)證明者,得免修習校外實習課程。
十一、凡符合免修實習資格者,須填具本校免修實習申請書,並至教務處課務註冊組辦理選修專業課程(不含通識教育課程)。
十二、當學生與實習機構間成立雇傭關係,實習契約應載明實習機構需為學生投保勞工保險,以保障實習學生權益,如實習機構無提供薪資時,除學生團體(平安)保險外,由學校另行為學生投保傷害保險,並得附加傷害醫療險。
十三、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樂活民生學院院務會議及本校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公布施行。
附件八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旅遊管理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條文修正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二、實習對象及課程說明: 實習對象:本系四技四年級及五專五年級以上在學學生。 實習課程:本系設置一般校外實習課程,於四技四年級及五專五年級開設18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使學生經由養成教育階段,培養專業能力,將在校所學習理論與業界實務運作相結合,達成理論與實務並重之教學目標。實習課程之調整須於系實習委員會提案審議後送系級課程委員會審議並送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
二、實習對象及課程說明: 實習對象:本系四技四年級及五專五年級以上在學學生。 實習課程:本系設置一般校外實習課程,於四技四年級及五專五年級開設20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使學生經由養成教育階段,培養專業能力,將在校所學習理論與業界實務運作相結合,達成理論與實務並重之教學目標。實習課程之調整須於系實習委員會提案審議後送系級課程委員會審議並送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
1. 依108年4月3日教育部來函臺教高通字第1080040122號,有關境外生校外實習課程規劃及工讀生應遵循事項辦理。。 2.修改109學年度以後入學實習學分數為18學分。 |
|
三、實習期間:實習時間為兩學期,且實習時數不得少於1,440小時,實習輔導教師應於 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表中之實習性質欄位勾記實習,並加註為一般校外實習課程1,440小時後,於實習完成前請實習機構進行考評,並於實習完成時提供實習證明文件或本系學生實習時數證明書。 |
三、實習期間:實習時間為兩學期,且實習時數不得少於1,800小時,實習輔導教師應於 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表中之實習性質欄位勾記實習,並加註為一般校外實習課程1,800小時後,於實習完成前請實習機構進行考評,並於實習完成時提供實習證明文件或本系學生實習時數證明書。 |
1. 依108年4月3日教育部來函臺教高通字第1080040122號,有關境外生校外實習課程規劃及工讀生應遵循事項辦理。。 2.修改109學年度以後入學實習時數為1,440小時。 |
|
八、實習分發: (一)四技部分發: 1.本系依同意簽訂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的實習機構所提供之實習名額,視實習機構需求,由實習輔導教師督導同學提出書面文件供審查,以及輔導同學參與筆試或面試等方式協助媒合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會,進行實習學生之分發。凡接受分發之學生,應依實習機構所通知的時間及地點,準時報到,不得延遲,否則取消分發資格,學生須另行自覓合格的實習機構以完成實習課程。經分發或登記後,確有特殊情形必須改分發或登記者,應填寫學生實習離退轉換申請表向就讀之系科重新提出申請。(二)日五專分發: 1.本系依同意簽訂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的實習機構所提供之實習名額,視實習機構需求,由實習輔導教師督導同學提出書面文件供審查,以及輔導同學參與筆試或面試等方式協助媒合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會,進行實習學生之分發。凡接受分發之學生,應依實習機構所通知的時間及地點,準時報到,不得延遲,否則取消分發資格,學生須另行自覓合格的實習機構以完成實習課程。經分發或登記後,確有特殊情形必須改分發或登記者,應填寫學生實習離退轉換申請表向就讀之系科重新提出申請。 2.實習機構之轉換須由本系輔導老師及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提供實習媒合面試機會,學生接受實習機構之面試以3次為限,經輔導安排3次面試仍無法取得實習者,須選擇樂活民生學院所屬系所開設之課程進行課程替代。 |
八、實習分發:本系依同意簽訂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的實習機構所提供之實習名額,視實習機構需求,由實習輔導教師督導同學提出書面文件供審查,以及輔導同學參與筆試或面試等方式協助媒合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會,進行實習學生之分發。凡接受分發之學生,應依實習機構所通知的時間及地點,準時報到,不得延遲,否則取消分發資格,學生須另行自覓合格的實習機構以完成實習課程。經分發或登記後,確有特殊情形必須改分發或登記者,應填寫學生實習離退轉換申請表向就讀之系科重新提出申請。 |
1.因本系有五專部與四技部,兩者學制不同,因此在實習分發上予以區隔。
|
|
十、本要點經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系務會議、院務會議、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十、本要點經本系實習委員會、院務會議、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1.修改文字:將本系實習委員會修正為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 2.增加系務會議核備程序。 |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旅遊管理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97 年11 月7 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99 年 3 月 12 日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 年 12 月 8 日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5月18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0月19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7月11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1月15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1月21日106學年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2月19日106學年第1學期第2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7年5月2日海學字第1070004040號書函發布
107年9月17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實習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4月9日海學字第1080003125號書函發布
109年2月19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實習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3月11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3月20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台北海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旅遊管理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範學生校外實習相
關事宜,依據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校實習辦法),訂定台北海洋科技大學
旅遊管理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實習對象及課程說明:
實習對象:本系四技四年級及五專五年級以上在學學生。
實習課程:本系設置一般校外實習課程,於四技四年級及五專五年級開設18學分之校
外實習課程。使學生經由養成教育階段,培養專業能力,將在校所學習理論與業界實
務運作相結合,達成理論與實務並重之教學目標。實習課程之調整須於系實習委員會
提案審議後送系級課程委員會審議並送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三、實習期間:實習時間為兩學期,且實習時數不得少於1,440小時,實習輔導教師應於
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表中之實習性質欄位勾記實習,並加註為一般校外實習課程
1,440小時後,於實習完成前請實習機構進行考評,並於實習完成時提供實習證明文件
或本系學生實習時數證明書。
四、實習機構:實習機構需為經政府立案之公、民營機構,並在實習前完成實習機構評估
表評定合格後,始得做為合格的實習機構。
五、實習項目:實習機構需依程序完成簽訂三方實習合作契約書,並協助針對實習同學生
訂定個別實習計畫中明定實習項目。
六、實習申請與行前講習:本系應於四技三年級及五專四年級之下學期辦理實習說明會或
行前講習會,所有參與實習之學生均須參加,內容為詳細說明有關實習規定、.生活作
息及職場倫理等注意事項,使學生瞭解並有所遵循,並透過實習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
等相關活動宣導,使學生及家長充份瞭解學生校外實習之相關內容,並交學生帶回校
外實習家長同意書及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供審閱。
七、實習輔導:
(一)為使學生實習業務得以順利推展,本系設置實習輔導教師進行學生實習輔導,實習輔導教師名單需經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設召集人乙名,由系主任兼任之,以
統籌所輔導學生之分配。
(二)實習輔導教師應列席輔導期間召開之實習委員會議,並就所輔導之學生進行實地
訪視及輔導,實習期間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進行一般實習輔導
工作,且訪視次數每學期不得少於二次,且完成輔導教師訪視實習學生紀錄表之填寫,
海外實習輔導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二十四條及二十五條規定進行且完成海外實習輔導
與成效評量表。
(三)輔導實習同學完成學生對實習機構及課程滿意度調查表,以及通知實習機構協助
完成校外實習雇主滿意度調查表。
八、實習分發:
(一)四技部分發:
1.本系依同意簽訂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的實習機構所提供之實習名額,視實習機構
需求,由實習輔導教師督導同學提出書面文件供審查,以及輔導同學參與筆試或面試
等方式協助媒合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會,進行實習學生之分發。凡接受分發之學生,應
依實習機構所通知的時間及地點,準時報到,不得延遲,否則取消分發資格,學生須
另行自覓合格的實習機構以完成實習課程。經分發或登記後,確有特殊情形必須改分
發或登記者,應填寫學生實習離退轉換申請表向就讀之系科重新提出申請。
(二)日五專分發:
1.本系依同意簽訂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的實習機構所提供之實習名額,視實習機構
需求,由實習輔導教師督導同學提出書面文件供審查,以及輔導同學參與筆試或面試
等方式協助媒合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會,進行實習學生之分發。凡接受分發之學生,應
依實習機構所通知的時間及地點,準時報到,不得延遲,否則取消分發資格,學生須
另行自覓合格的實習機構以完成實習課程。經分發或登記後,確有特殊情形必須改分
發或登記者,應填寫學生實習離退轉換申請表向就讀之系科重新提出申請。
2.實習機構之轉換須由本系輔導老師及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提供實習媒合面
試機會,學生接受實習機構之面試以3次為限,經輔導安排3次面試仍無法取得實習
者,須選擇樂活民生學院所屬系所開設之課程進行課程替代。
九、實習成績考評:
(一)校外實習成績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十八條評定,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之實習成
績評定之權責單位為實習機構主管,依實務訓練成果評定;學生校外實習心得報告
及學生校外實習週誌由實習輔導教師評定並彙整。學期間實習學生應於實習結束
後2星期內繳交各文件至實習輔導教師,以便進行成績評及並彙整完成學生校外
實習總成績考評表。
(二)實習輔導教師應就實習學生所繳之文件於2星期內進行形式審核,不符合格式者
得退回並限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輔導老師得逕行評分。輔導老師應於收
到實習學生所繳交(或補正)文件後3星期內評核給分,實習成績及相關文件應
彙整後送交實習委員會進行確認。
(三)學生對於實習成績不服時,應於收到成績通知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格式不拘)
檢具理由向本系實習委員會申請異議;實習委員會應於接到申請後2星期內召開
會議進行審議並將結果通知學生。
十、本要點經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系務會議、院務會議、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通
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九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視傳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條文修正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三、實習期間:實習時間以寒暑假連續性日期或於實際修課當學期間完成為原則,且實習時數不得少於160 小時,實習輔導教師應於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表 中之實習性質欄位勾記其他實習,並加註為一般校外實習課程 160 小時後, 於實習完成前請實習機構進行考評,並於實習完成時提供實習證明文件或本 系學生實習時數證明書。實習項目:實習機構需依程序完成簽訂三方實習合 作契約書,並協助針對實習同學生訂定個別實習計畫中明定實習項目。 |
三、實習期間:實習時間以寒暑假連續性日期或於實際修課當學期間完成為原則, 且實習時數不得少於 320 小時,實習輔導教師應於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表 中之實習性質欄位勾記其他實習,並加註為一般校外實習課程 320 小時後, 於實習完成前請實習機構進行考評,並於實習完成時提供實習證明文件或本 系學生實習時數證明書。實習項目:實習機構需依程序完成簽訂三方實習合 作契約書,並協助針對實習同學生訂定個別實習計畫中明定實習項目。 |
配合教育部來函,修訂實習1學分為80小時。 |
|
九、學生進行校外實習應注意事項: |
九、學生進行校外實習應注意事項:
|
依據台北海洋科技大學 學生校外實習辦法,108 年 10 月 05 日海秘字第 1080009163 號令發布。 |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視傳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106-2-6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106-2-3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7 年 6 月 13 日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6 次視傳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7 年 6 月 13 日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創新設計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7 年 6 月 20 日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7 年 8 月 21 日 107 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視傳系系務會議通過
107 年 8 月 29 日 107 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視傳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7 年 9 月 4 日 107 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創新設計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7 年 9 月 19 日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8 年 4 月 9 日海學字第 1080003125 號書函發布
一、台北海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視覺傳達設計系(以下簡稱本系),為 規範學生校外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校實習 辦法),訂定台北海洋科技大學視傳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 要點)。
二、實習對象及課程說明:實習對象為本系四技三年級及五專四年級以上在學學 生。實習課程:本系設置校外實習課程,於四技四年級及五專五年級開設 2 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使學生經由養成教育階段,培養專業能力,將在校所 學習理論與業界實務運作相結合,達成理論與實務並重之教學目標。實習課 程之調整須經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及系、院、校三級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 施行。
三、實習期間:實習時間以寒暑假連續性日期或於實際修課當學期間完成為原則, 且實習時數不得少於 160 小時,實習輔導教師應於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表 中之實習性質欄位勾記其他實習,並加註為一般校外實習課程 160 小時後, 於實習完成前請實習機構進行考評,並於實習完成時提供實習證明文件或本 系學生實習時數證明書。實習項目:實習機構需依程序完成簽訂三方實習合 作契約書,並協助針對實習同學生訂定個別實習計畫中明定實習項目。
四、實習機構:實習機構需為經政府立案之公、民營機構,並在實習前由系(科) 評定為合格之實習機構。
五、實習項目:實習機構需依程序完成簽訂三方實習合作契約書,並協助針對實 習同學生訂定個別實習計畫中明定實習項目。
六、實習申請與行前講習:本系應於四技三年級及五專四年級之下學期辦理實習 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所有參與實習之學生均須參加,內容為詳細說明有關 實習規定、生活作息及職場倫理等注意事項,使學生瞭解並有所遵循。並透 過實習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等相關活動宣導,使學生及家長充分瞭解學生校 外實習之相關內容,並交學生帶回校外實習家長同意書及學校與實習機構合 約書供審閱。
七、實習輔導:
(一)為使學生實習業務得以順利推展,本系設置實習輔導教師進行學生實 習輔導,實習輔導教師名單需經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置召 集人由系主任兼任,以統籌所輔導學生之分配。
(二)實習輔導教師應列席輔導期間召開之實習委員會議,並就所輔導之學 生進行實地訪視及輔導,實習期間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八條、第九條 及第十條進行一般實習輔導工作,且訪視次數每學期不得少於二次, 且完成輔導教師訪視實習學生紀錄表之填寫,海外實習輔導需依校實 習辦法中第二十四條及二十五條規定進行且完成海外實習輔導與成 效評量表。
(三)輔導實習同學完成學生對實習機構及課程滿意度調查表,以及通知實 習機構協助完成校外實習雇主滿意度調查表。實習分發:本系依同意 簽訂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的實習機構所提供之實習名額,視實習機 構需求,由實習輔導教師督導同學提出書面文件供審查,以及輔導同 學參與筆試或面試等方式協助媒合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會,進行實習學 生之分發。凡接受分發之學生,應依實習機構所通知的時間及地點, 準時報到,不得延遲,否則取消分發資格,學生須另行自覓合格的實 習機構以完成實習課程。經分發或登記後,確有特殊情形必須改分發 或登記者,應填寫學生實習離退轉換申請表向就讀之系科重新提出申 請。
八、實習分發:本系依同意簽訂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的實習機構所提供之實習 名額,視實習機構需求,由實習輔導教師督導同學提出書面文件供審查,以 及輔導同學參與筆試或面試等方式協助媒合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會,進行實習 學生之分發。凡接受分發之學生,應依實習機構所通知的時間及地點,準時 報到,不得延遲,否則取消分發資格,學生須另行自覓合格的實習機構以完 成實習課程。經分發或登記後,確有特殊情形必須改分發或登記者,應填寫 學生實習離退轉換申請表向就讀之系科重新提出申請。
九、學生進行校外實習應注意事項:
(一)實習學生參與校外實習,如實習機構無提供薪資時,為維護學生於校 外實習安全之保障,除學生團體(平安)保險外,由本系另行為學生 投保傷害保險,並得附加傷害醫療險。
(二)本校輔導之身心障礙學生,經學生事務處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證明者;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之資格,經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證明者;非本國籍學生因政府法令與規定限制無法完成實習者;具現役軍人或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ROTC)學生身份者;有特殊情事,經系證明者,得免修習校外實習課程。
(三)凡符合免修實習資格者,須填具本校免修實習申請書,並至教務處課 務註冊組辦理選修專業代替課程,經系主任核章後,始得免修實習課 程。
十、本系學生得申請海外實習,規定事項如下:
(一)海外實習應為正式登記並可保證僱用之合法單位,其事業體規定與國 內規範相同。
(二)欲申請參加海外實習者,應於出發前完成「海外實習說明講習」。
(三)海外實習企業如無提供薪資時,為維護學生於校外實習安全之保障, 由本系另行為學生投保傷害保險,並得附加傷害醫療險。如有提供薪 資時,雇主應依實習國當地之勞工法規辦理保險,並遵守工資及休假 規定。 (四)海外實習業者應提供學生宿舍或協助學生解決住宿及安全問題。
十一、實習成績考評:
(一)校外實習成績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十八條評定,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 績之實習成績評定之權責單位為實習機構主管依實務訓練成果評定, 學生校外實習心得報告及學生校外實習週誌由實習輔導教師評定並 彙整。暑期間實習之實習學生應於當學期開學後 2 星期內(學期間實 習學生應於實習結束後 2 星期內)繳交各文件至實習輔導教師,以便 進行成績評及並彙整完成學生校外實習總成績考評表。
(二)實習輔導教師應就實習學生所繳之文件於 2 星期內進行形式審核,不 符合格式者得退回並限 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輔導老師得逕行 評分。輔導老師應於收到實習學生所繳交(或補正)文件後 3 星期內 評核給分,實習成績及相關文件應彙整後送交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 進行確認。
(三)學生對於實習成績不服時,應於收到成績通知之日起 7 日內以書面(格 式不拘)檢具理由向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申請異議;本系學生校 外實習委員會應於接到申請後 2 星期內召開會議進行審議並將結果 通知學生。
十二、本要點經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院務會議、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 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十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時尚造型設計管理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條文修正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二、 實習對象及課程規劃說明: (一)實習對象:本系四技日間部在學學生應依入學年度標準課程進行校外實習。 (二)實習課程:本系設置一般校外實習課程,於108學年(含)以前入學之四技日間部四年級開設10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於109學年(含)起入學之四技日間部四年級開設9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使學生經由養成教育階段,培養專業能力,將在校所學習理論與業界實務運作相結合,達成理論與實務並重之教學目標。 (三)實習課程之調整須於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提案審議後送本系課程委員會、創新設計學院院課程委員會、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
二、 實習對象及課程規劃說明: (一)實習對象:本系四技 (二)實習課程:本系設置一般校外實習課程,於四技四年級開設10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使學生經由養成教育階段,培養專業能力,將在校所學習理論與業界實務運作相結合,達成理論與實務並重之教學目標。 (三)實習課程之調整須於系實習委員會提案審議後送系課程委員會、院課程委員會、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
配合教育部來文,依據入學年度修訂實習對象、課程規劃、學分數、實習時數。 |
|
三、 實習期間、實習時數及實習性質說明: (一)實習時間以四技日間部四年級寒假連續性日期及於四年級下學期實際修課當學期間完成為原則。 (二)108學年(含)以前入學之學生實習時數不得少於18週或720小時;109學年(含)起入學之學生實習時數不得少於18週或630小時。 (三)實習輔導教師應於「學生個別實習計畫表」、「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表」中之「實習性質」欄位勾記其實習性質,並依據學生入學年度加註為學期實習課程720小時或是630小時。 |
三、 實習期間、實習時數及實習性質說明: (一)實習時間以四技四年級寒假連續性日期及於 (二)實習時數不得少於18週或720小時。 (三)實習輔導教師應於「學生個別實習計畫表」、「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表」中之「實習性質」欄位勾記其實習性質,並加註為學期實習課程720小時。 |
配合教育部來文,依據入學年度修訂實習對象、課程規劃、學分數、實習時數。 |
|
四、 實習機構種類及實習機構認列說明: (一)實習機構種類:實習機構分系上提供之實習機構及學生自覓之實習機構兩種。 (二)實習機構認列: 實習機構需為經政府立案具美容、美髮、婚禮、服裝設計、產品設計、寵物美容、寵物服務等相關工作業務之公、民營機構,並在實習前完成「學生校外實習機構評估表」評定合格後,始得做為合格的實習機構。 |
四、 實習機構種類及實習機構認列說明: (一)實習機構種類: 實習機構分 (二)實習機構認列: 實習機構需為經政府立案具美容、美髮、婚禮、服裝設計、產品設計、寵物美容、寵物服務等相關工作業務之公、民營機構,並在實習前完成「學生校外實習機構評估表」評定合格後,始得做為合格的實習機構。 |
檢閱條文後,刪除贅字。 |
|
五、 行前講習與實習申請: (一)本系應於四技四年級之上學期辦理實習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所有參與實習之學生均須參加。 (二)實習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內容須詳細說明有關實習規定、生活作息及職場倫理等注意事項,使學生瞭解並有所遵循;透過此相關活動宣導,讓學生及家長充分瞭解學生校外實習之相關內容,並由學生帶回「校外實習家長同意書」及「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供家長審閱。 |
五、 行前講習與實習申請: 本系應於四技四年級之上學期辦理實習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所有參與實習之學生均須參加。實習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內容須詳細說明有關實習規定、生活作息及職場倫理等注意事項,使學生瞭解並有所遵循 |
檢閱條文後,將文字 條例分列並修正標 點符號。 |
|
六、 實習程序及實習輔導說明: (一)實習程序:實習機構需依程序簽訂三方(實習機構、學校、實習學生)實習合作契約書,並協助實習學生執行「學生個別實習計畫表」中明定之實習項目。 (二)實習輔導: 1.為使學生實習業務得以順利推展,本系設置實習輔導教師進行學生實習輔導,實習輔導教師名單需經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置召集人,由系主任兼任之,以統籌所輔導學生之分配。 2.實習輔導教師應列席輔導期間召開之實習委員會議,並就所輔導之學生於實習期間進行實地訪視及輔導,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進行一般實習輔導工作,且訪視次數每學期不得少於二次,且每次訪視須填寫完成「輔導教師訪視實習學生紀錄表」,海外實習輔導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二十四條及二十五條規定進行且完成海外實習輔導與成效評量表。 3.實習輔導教師需輔導實習同學完成「學生對實習機構及課程滿意度調查表」,另需通知實習機構,協助其完成「校外實習雇主滿意度調查表」。 4. 實習學生需強制投保意外險,若實習機構未幫學生投保,由系上負責協助投保校外實習學生團體傷害保險。 |
六、 實習程序及實習輔導說明: (一)實習程序:實習機構需依程序簽訂三方(實習機構、學校、實習學生)實習合作契約書,並協助實習學生執行「學生個別實習計畫表」中明定之實習項目。 (二)實習輔導: 1.為使學生實習業務得以順利推展,本系設置實習輔導教師進行學生實習輔導,實習輔導教師名單需經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置召集人,由系主任兼任之,以統籌所輔導學生之分配。 2.實習輔導教師應列席輔導期間召開之實習委員會議,並就所輔導之學生於實習期間進行實地訪視及輔導,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進行一般實習輔導工作,且訪視次數每學期不得少於二次,且每次訪視須填寫完成「輔導教師訪視實習學生紀錄表」,海外實習輔導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二十四條及二十五條規定進行且完成海外實習輔導與成效評量表。 3.實習輔導教師需輔導實習同學完成「學生對實習機構及課程滿意度調查表」,另需通知實習機構,協助其完成「校外實習雇主滿意度調查表」。 4.實習學生需強制投保意外險,若實習機構未幫學生投保,由系上負責 |
檢閱條文後,修正第 4點文意。 |
|
十、 本系輔導之身心障礙學生,經學生事務處輔導中心證明者;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之資格,經學生事務處衛保組證明者;非本國籍學生(含外籍生、僑生、大陸及港、澳地區學生)或因政府法令與規定限制無法完成實習者;有特殊情事,經本系學生校外實習會議審查通過者,得免修校外實習課程。 |
十、 本系輔導之身心障礙學生,經學生事務處輔導中心證明者;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之資格,經學生事務處衛保組證明者;非本國籍學生(含外籍生、僑生、大陸及港、澳地區學生 |
檢閱條文後,修正標點符號。 |
|
十一、 本要點經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系務會議、創新設計學院院務會議、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十一、 本要點經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院務會議、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新增本要點需通過系務會議審查,並補充說是需通過創新設計學院審議。 |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時尚造型設計管理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102年10月11日通過校外實習要點草案
103年5月29日通過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實習會議
104年9月7日通過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實習會議
106年6月21日通過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系務會議
106年7月13日通過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年11月16日通過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實習會議通過
106年11月16日通過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年12月19日通過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7年5月2日海學字第1070004040號書函發布
107年6月13日通過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7年8月30日通過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7年9月4日通過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年9月19日通過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通過108年4月9日海學字第1080003125號書函發布
109年3月12日通過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9年3月12日通過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9年3月18日通過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台北海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時尚造型設計管理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範學生校外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校實習辦法),訂定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時尚造型設計管理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實習對象及課程規劃說明:
(一)實習對象:本系四技日間部在學學生應依入學年度標準課程進行校外實習。
(二)實習課程:本系設置一般校外實習課程,於108學年(含)以前入學之四技日間部四年級開設10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於109學年(含)起入學之四技日間部四年級開設9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使學生經由養成教育階段,培養專業能力,將在校所學習理論與業界實務運作相結合,達成理論與實務並重之教學目標。
(三)實習課程之調整須於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提案審議後送本系課程委員會、創新設計學院院課程委員會、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三、實習期間、實習時數及實習性質說明:
(一)實習時間以四技日間部四年級寒假連續性日期及於四年級下學期實際修課當學期間完成為原則。
(二)108學年(含)以前入學之學生實習時數不得少於18週或720小時;109學年(含)起入學之學生實習時數不得少於18週或630小時。
(三)實習輔導教師應於「學生個別實習計畫表」、「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表」中之「實習性質」欄位勾記其實習性質,並依據學生入學年度加註為學期實習課程720小時或是630小時。
四、實習機構種類及實習機構認列說明:
(一)實習機構種類:實習機構分系上提供之實習機構及學生自覓之實習機構兩種。
(二)實習機構認列:實習機構需為經政府立案具美容、美髮、婚禮、服裝設計、產品設計、寵物美容、寵物服務等相關工作業務之公、民營機構,並在實習前完成「學生校外實習機構評估表」評定合格後,始得做為合格的實習機構。
五、行前講習與實習申請:
(一)本系應於四技四年級之上學期辦理實習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所有參與實習之學生均須參加。
(二)實習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內容須詳細說明有關實習規定、生活作息及職場倫理等注意事項,使學生瞭解並有所遵循;透過此相關活動宣導,讓學生及家長充分瞭解學生校外實習之相關內容,並由學生帶回「校外實習家長同意書」及「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供家長審閱。
六、實習程序及實習輔導說明:
(一)實習程序:實習機構需依程序簽訂三方(實習機構、學校、實習學生)實習合作契約書,並協助實習學生執行「學生個別實習計畫表」中明定之實習項目。
(二)實習輔導:
1.為使學生實習業務得以順利推展,本系設置實習輔導教師進行學生實習輔導,實習輔導教師名單需經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置召集人,由系主任兼任之,以統籌所輔導學生之分配。
2.實習輔導教師應列席輔導期間召開之實習委員會議,並就所輔導之學生於實習期間進行實地訪視及輔導,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進行一般實習輔導工作,且訪視次數每學期不得少於二次,且每次訪視須填寫完成「輔導教師訪視實習學生紀錄表」,海外實習輔導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二十四條及二十五條規定進行且完成海外實習輔導與成效評量表。
3.實習輔導教師需輔導實習同學完成「學生對實習機構及課程滿意度調查表」,另需通知實習機構,協助其完成「校外實習雇主滿意度調查表」。
4. 實習學生需強制投保意外險,若實習機構未幫學生投保,由系上負責協助投保校外實習學生團體傷害保險。
七、實習分發:
(一)本系依據共同簽訂「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之實習機構所提供之實習名額,由實習輔導教師督導實習學生提出書面文件供實習機構審查,協助媒合實習學生之實習機會,進行實習學生之分發。
(二)凡接受分發之學生,應依實習機構所通知的時間及地點,準時報到,不得延遲,否則取消分發資格,學生須另行自覓合格的實習機構以完成實習課程。
(三)實習機構一經確認,無特殊理由不得任意自行更換。
八、更換實習機構程序:
(一)經分發或登記後,確有特殊情形必須更換實習機構者,得以申請一次為限。
(二)欲更換實習機構之學生應填寫「學生實習離退轉換申請表」向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重新提出申請,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才可更換至新實習機構繼續參加實習。
九、實習成績考評:
(一)校外實習成績需依本校實習辦法第十八條評定,「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表」之實習成績評定權責單位為實習機構主管依實務訓練成果評定,「學生校外實習心得報告」及「學生校外實習週誌」由實習輔導教師評定並彙整。
(二)寒假期間實習之實習學生應於當學期開學後二星期內、學期期間實習學生應於約定之反校日,繳交「學生校外實習週誌」予實習輔導教師;實習結束後一星期內繳交「學生校外實習心得報告」予實習輔導教師,以便進行成績評及並彙整完成學生校外實習總成績考評表。
(三)實習輔導教師應就實習學生所繳之文件於二星期內進行形式審核,不符合格式者得退回並限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輔導老師得逕行評分。輔導老師應於收到實習學生所繳交(或補正)文件後三星期內評核給分,實習成績及相關文件應彙整後送交實習委員會進行確認。
(四)學生對於實習成績不服時,應於收到成績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格式不拘)檢具理由向本系實習委員會申請異議;實習委員會應於接到申請後二星期內召開會議進行審議並將結果通知學生。
十、本系輔導之身心障礙學生,經學生事務處輔導中心證明者;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之資格,經學生事務處衛保組證明者;非本國籍學生(含外籍生、僑生、大陸及港、澳地區學生)或因政府法令與規定限制無法完成實習者;有特殊情事,經本系學生校外實習會議審查通過者,得免修校外實習課程。
十一、本要點經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系務會議、創新設計學院院務會議、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十一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表演藝術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條文修正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第二條 (一)實習對象:本系四技日間部 |
第二條 (一)實習對象:本系四技四年級在學學生。
|
敘明學生應依入學年度標準課程進行校外實習。 |
|
第二條 (二)實習課程:本系設置一般校外實習課程,於108學年(含)以前入學之四技日間部四年級開設必修10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於109學年(含)起入學之四技日間部四年級開設必修9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 |
第二條 (二)實習課程:本系設置一般校外實習課程,於四技四年級開設必修10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 |
修訂實習學分數及適用之入學年度學生。 |
|
第二條 (三)實習課程之調整須於本 |
第二條 (三)實習課程之調整須於系實習委員會提案審議後送系級課程委員會議。 |
明訂實習課程之調整修訂程序。 |
|
第三條 (一)實習期間以四技日間部四年級寒假連續性日期及 |
第三條 (一)實習期間以四技四年級寒假連續性日期及四技四年級下學期實際修課當學期間完成為原則。 |
文字修訂。 |
|
第三條 (二) 108學年(含)以前入學之學生實習時數為720小時;109學年(含)起入學之學生實習時數不得少於18週或630小時。 |
第三條 (二)實習時數為720小時。 |
修訂實習時數及適用之入學年度學生。 |
|
第三條 (三)實習輔導教師應於「學生個別實習計畫表」、「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表」等校外實習表單中之「實習性質」欄位勾記為學期實習,並依據學生入學年度加註為學期實習課程720小時或是630小時。 |
第三條 (三)實習輔導教師應於「學生個別實習計畫表」、「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表」等校外實習表單中之「實習性質」欄位勾記為學期實習。 |
承前項修訂。 |
|
第四條 實習機構: 校外實習單位系指經合法立案,具劇場、電台、舞蹈、唱片公司、電視台、傳播公司、模特兒經紀公司、時尚、表演藝術類等相關產業業務之公民營企業及法人機構。校外實習單位分甲類實習機構(系安排)及乙類實習機構(學生自行提出)兩種,學生自行接洽之實習機構,若實際工作內容與本系專業職能差距過大,經系實習會議判定不符合者,該學生之實習時數將不予承認。上述兩類均需經本系事先派員至實習機構實地進行評估,內容應包括實習工作內容、實習權益保障、實習安全等項目並作成「學生校外實習機構評估表」評定合格後 |
第四條 實習機構: 校外實習單位系指經合法立案,具劇場、電台、舞蹈、唱片公司、電視台、傳播公司、模特兒經紀公司、時尚、表演藝術類相關產業業務之公民營企業及法人機構。校外實習單位分甲類實習(系安排)及乙類實習(學生自行提出)兩種,學生自行接洽之實習單位,若實際工作內容與本系專業職能差距過大,經系實習會議判定不符合者,該學生之實習時數將不予承認。上述兩類均需經本系事先派員至實習機構實地進行評估,內容應包括實習工作內容、實習權益保障、實習安全等項目並作成評估紀錄後再與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就實習學生權益事項載明。 |
文字修訂。 |
|
第六條 實習申請與行前講習:本系應於四技四年級之上學期辦理實習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所有參與實習之學生均須參加,內容為詳細說明有關實習規定、生活作息及職場倫理等注意事項,使學生瞭解並有所遵循,並透過實習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等相關活動宣導,使學生及家長充分瞭解學生校外實習之相關內容,並交學生帶回「校外實習家長同意書」及「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供家長審閱。 |
第六條 實習申請與行前講習:本系應於四技四年級之上學期辦理實習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所有參與實習之學生均須參加,內容為詳細說明有關實習規定、生活作息及職場倫理等注意事項,使學生瞭解並有所遵循,並透過實習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等相關活動宣導,使學生及家長充分瞭解學生校外實習之相關內容,並交學生帶回「校外實習家長同意書」及「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供審閱。 |
文字修訂。 |
|
第七條 (二)實習輔導教師應列席輔導期間召開之實習委員會議,並就所輔導之學生進行實地訪視及輔導,實習期間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進行一般實習輔導工作,且訪視次數每學期不得少於二次,且每次均需完成「輔導教師訪視實習學生紀錄表」之填寫,海外實習輔導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二十四條及二十五條規定進行且完成海外實習輔導與成效評量表。 |
第七條 (二)實習輔導教師應列席輔導期間召開之實習委員會議,並就所輔導之學生進行實地訪視及輔導,實習期間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進行一般實習輔導工作,且訪視次數每學期不得少於二次,且完成輔導教師訪視實習學生紀錄表之填寫,海外實習輔導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二十四條及二十五條規定進行且完成海外實習輔導與成效評量表。 |
文字修訂。 |
|
第七條 (三)實習輔導教師需輔導實習同學完成學生對實習機構及課程滿意度調查表, 以及通知實習機構協助完成校外實習雇主滿意度調查表。 |
第七條 (三)輔導實習同學完成學生對實習機構及課程滿意度調查表,以及通知實習機構協助完成校外實習雇主滿意度調查表。 |
文字修訂。 |
|
第七條 (四) 實習學生需強制投保意外險,若實習機構未幫學生投保,由系上負責協助投保校外實習學生團體傷害保險。 |
|
本條文新增。 |
|
第八條 實習分發:本系依同意簽訂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的實習機構所提供之實習名額,視實習機構需求,由實習輔導教師督導同學提出書面文件供審查,以及輔導同學參與筆試或面試等方式協助媒合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會,進行實習學生之分發。凡接受分發之學生,應依實習機構所通知的時間及地點,準時報到,不得延遲,否則取消分發資格,學生須另行自覓合格的實習機構以完成實習課程。經分發或登記後,確有特殊情形必須改分發或登記者,應填寫學生實習離退轉換申請表向本委員會重新提出申請,且以一次為原則,審議通過後才可更換至新實習機構繼續參加實習。 |
第八條 實習分發:本系依同意簽訂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的實習機構所提供之實習名額,視實習機構需求,由實習輔導教師督導同學提出書面文件供審查,以及輔導同學參與筆試或面試等方式協助媒合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會,進行實習學生之分發。凡接受分發之學生,應依實習機構所通知的時間及地點,準時報到,不得延遲,否則取消分發資格,學生須另行自覓合格的實習機構以完成實習課程。經分發或登記後,確有特殊情形必須改分發或登記者,應填寫學生實習離退轉換申請表向本委員會重新提出申請,且以一次為限,審議通過後才可更換至新實習機構繼續參加實習。 |
文字修訂。 |
|
第十二條 凡符合免修實習資格者,須填具免修實習申請表,並至 系(所、科)辦理選修課程後,交至教務處課務註冊組辦理選課作業 (含通識教育課程)。 |
第十二條 凡符合第十一點免修校外實習之學生,須填具本校「免修實習申請書」, 並至教務處課註組辦理選修同學分同學時之跨領域學分或跨領域學分學程。 |
修訂為與本校實習辦法第十三條一致。 |
|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系務會議、創新設計學院院務會議、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院務會議、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文字修訂。 |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表演藝術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1051011通過校外實習要點草案
1061115通過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實習會議
1070903通過107學度第一學期第1次學生校外實習會議
1070904通過107學度第二次院務會議
107年9月19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8年4月9日海學字第 1080003125 號書函發布
1090106 108學年第1學期第3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90305 108學年第2學期第1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一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表演藝術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設置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實習對象及課程規劃說明:
(一)實習對象:本系四技日間部在學學生應依入學年度標準課程進行校外實習。
(二)實習課程:本系設置一般校外實習課程,於108學年(含)以前入學之四技日間部四年級開設必修10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於109學年(含)起入學之四技日間部四年級開設必修9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使學生經由養成教育階段,培養專業能力,將在校所學習理論與業界實務運作相結合,達成理論與實務並重之教學目標。
(三)實習課程之調整須於本委員會提案審議後送系課程委員會議、創新設計學院院課程委員會、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三、實習期間、實習時數及實習性質說明:
(一)實習期間以四技日間部四年級寒假連續性日期及四年級下學期實
際修課當學期間完成為原則。
(二) 108學年(含)以前入學之學生實習時數為720小時;109學年(含)起入學之學生實習時數不得少於18週或630小時。
(三)實習輔導教師應於「學生個別實習計畫表」、「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表」等校外實習表單中之「實習性質」欄位勾記為學期實習,並依據學生入學年度加註為學期實習課程720小時或是630小時。
四、實習機構:
校外實習單位系指經合法立案,具劇場、電台、舞蹈、唱片公司、電視台、傳播公司、模特兒經紀公司、時尚、表演藝術類等相關產業業務之公民營企業及法人機構。校外實習單位分甲類實習機構(系安排)及乙類實習機構(學生自行提出)兩種,學生自行接洽之實習機構,若實際工作內容與本系專業職能差距過大,經系實習會議判定不符合者,該學生之實習時數將不予承認。上述兩類均需經本系事先派員至實習機構實地進行評估,內容應包括實習工作內容、實習權益保障、實習安全等項目並作成「學生校外實習機構評估表」評定合格後再與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就實習學生權益事項載明。
五、實習項目:實習機構需依程序完成簽訂三方實習合作契約書,並協助針對實
習學生訂定個別實習計畫中明定實習項目。
六、實習申請與行前講習:本系應於四技四年級之上學期辦理實習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所有參與實習之學生均須參加,內容為詳細說明有關實習規定、生活作息及職場倫理等注意事項,使學生瞭解並有所遵循,並透過實習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等相關活動宣導,使學生及家長充分瞭解學生校外實習之相關內容,並交學生帶回「校外實習家長同意書」及「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供家長審閱。
七、實習輔導:
(一)為使學生實習業務得以順利推展,本系設置實習輔導教師進行學生實習輔導,
習輔導教師名單需經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設召集人乙名,由系主任兼任之,以統籌所輔導學生之分配。
(二)實習輔導教師應列席輔導期間召開之實習委員會議,並就所輔導之學生進行實地訪視及輔導,實習期間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進行一般實習輔導工作,且訪視次數每學期不得少於二次,且每次均需完成「輔導教師訪視實習學生紀錄表」之填寫,海外實習輔導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二十四條及二十五條規定進行且完成海外實習輔導與成效評量表。
(三)實習輔導教師需輔導實習同學完成學生對實習機構及課程滿意度調查表,以及通知實習機構協助完成校外實習雇主滿意度調查表。
(四)實習學生需強制投保意外險,若實習機構未幫學生投保,由系上負責協助投保校外實習學生團體傷害保險。
八、實習分發:本系依同意簽訂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的實習機構所提供之實習名額,視實習機構需求,由實習輔導教師督導同學提出書面文件供審查,以及輔導同學參與筆試或面試等方式協助媒合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會,進行實習學生之分發。凡接受分發之學生,應依實習機構所通知的時間及地點,準時報到,不得延遲,否則取消分發資格,學生須另行自覓合格的實習機構以完成實習課程。經分發或登記後,確有特殊情形必須改分發或登記者,應填寫學生實習離退轉換申請表向本委員會重新提出申請,且以一次為原則,審議通過後才可更換至新實習機構繼續參加實習。
九、實習成績考評:
(一)校外實習成績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十八條評定,「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表」之實習成績評定之權責單位為實習機構主管依實務訓練成果評定,「學生校外實習心得報告」及「學生校外實習週誌」由實習輔導教師評定並彙整。
(二)實習學生應於約定之返校日,繳交「學生校外實習週誌」予實習輔導教師;實 習結束後一星期內繳交「學生校外實習心得報告」予實習輔導教師,以便進行成績評分及並彙整完成學生校外實習總成績考評表。
(三)實習輔導教師應就實習學生所繳之文件於2星期內進行形式審核,不符合格式者得退回並限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輔導老師得逕行評分。輔導老師應於收到實習學生所繳交(或補正)文件後3星期內評核給分,實習成績及相關文件應彙整後送交實習委員會進行確認。
(四)學生對於實習成績不服時,應於收到成績通知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格式不拘)檢具理由向本系實習委員會申請異議;實習委員會應於接到申請後2星期內召開會議進行審議並將結果通知學生。
十、本系海外實習學生依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三章施行之。
十一、本校輔導之身心障礙學生,經學生事務處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證明者;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之資格,經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證明者; 非本國籍學生因政府法令與規定限制無法完成實習者;具現役軍人或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ROTC)學生身份者;有特殊情事,經系(所、科) 證明者,得免修習校外實習課程。
十二、凡符合免修實習資格者,須填具免修實習申請表,並至系(所、科)辦理選修課程後,交至教務處課務註冊組辦理選課作業 (含通識教育課程)。
十三、本要點經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系務會議、創新設計學院院務會議、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十二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電競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
修 正 名 稱 |
現 行 名 稱 |
說 明 |
|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電競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
109學年度起,本系名稱為電競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 |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一、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電競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範學生校外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訂定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電競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成立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電競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學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一、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範學生校外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訂定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成立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學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109學年度起,本系名稱為電競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 |
|
六、本要點經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系務會議、院務會議、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六、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根據校外實習相關會議討論,均需透過本系校外實習委員會、系務、院務及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會議審查。 |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電競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102 年 1 月 2 日 101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11 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 年 11 月 9 日 106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4 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 年 11 月 20 日 106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4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 年 12 月 19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通過
107 年 5 月 2 日海學字第 1070004040 號書函發布
107 年 8 月 28 日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7 年 9 月 20 日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9年3月16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109年3月16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電競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範學生校外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訂定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電競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成立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電競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學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 制定及審核系實習計畫及實習課程大綱,完成實習課程績效自評及反饋。
(二) 審議實習教學及學生校外實習之學生事務相關事項。
(三) 實施實習輔導教師企業訪視,協助、輔導學生校外實習之相關事項。
(四) 開拓畢業生就業機會、規劃就業輔導及實習經驗追蹤。
(五) 其他實習有關事項。
三、 本委員會設置七至十一人,任期一學年,系主任為召集人。系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之。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決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五、 本要點未定事項,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六、 本要點經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系務會議、院務會議、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十三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
修 正 名 稱 |
現 行 名 稱 |
說 明 |
|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電競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
109學年度起,本系名稱為電競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 |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一、台北海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電競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範學生校外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校實習辦法),訂定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電競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一、台北海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範學生校外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校實習辦法),訂定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109學年度起,本系名稱為電競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 |
|
二、實習對象及課程說明: 實習對象:本系四技三年級及五專四年級以上在學學生。實習課程:本系設置一般校外實習課程,於四技四年級及五專五年級開設2學分之校外實習必修課程。使學生經由養成教育階段,培養專業能力,將在校所學習理論與業界實務運作相結合,達成理論與實務並重之教學目標。實習課程之調整須於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提案審議後送系、院、校三級課程委員會。 |
二、實習對象及課程說明: 實習對象:本系四技三年級及五專四年級以上在學學生。實習課程:本系設置一般校外實習課程,於四技四年級及五專五年級開設2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使學生經由養成教育階段,培養專業能力,將在校所學習理論與業界實務運作相結合,達成理論與實務並重之教學目標。實習課程之調整須於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提案審議後送系、院、校三級課程委員會。 |
文字修訂。 |
|
三、實習期間:實習時間以寒暑假連續性日期或於實際修課當學期間完成為原則,且實習時數不得少於160小時,實習輔導教師應於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表中之實習性質欄位勾記其他實習,並加註為一般校外實習課程160小時後,於實習完成前請實習機構進行考評,並於實習完成時提供實習證明文件或本系學生實習時數證明書。 |
三、實習期間:實習時間以寒暑假連續性日期或於實際修課當學期間完成為原則,且實習時數不得少於320小時,實習輔導教師應於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表中之實習性質欄位勾記其他實習,並加註為一般校外實習課程320小時後,於實習完成前請實習機構進行考評,並於實習完成時提供實習證明文件或本系學生實習時數證明書。 |
根據教育部規定校外實數以1學分80小時計算,不得超過9學分之條文進行修正校外實習實數。 |
|
六、實習申請與行前講習:本系應於四技三年級及五專四年級之下學期辦理實習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所有參與實習之學生均須參加,內容為詳細說明有關實習規定、生活作息及職場倫理等注意事項,使學生瞭解並有所遵循,並透過實習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等相關活動宣導,使學生及家長充分瞭解學生校外實習之相關內容,並交學生帶回校外實習家長同意書及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供審閱。 |
六、實習申請與行前講習:本系應於四技三年級及五專四年級之下學期辦理實習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所有參與實習之學生均須參加,內容為詳細說明有關實習規定、生活作息及職場倫理等注意事項,使學生瞭解並有所遵循 |
標點符號修正。 |
|
七、實習輔導: (一) 為使學生實習業務得以順利推展,本系設置實習輔導教師進行學生實習輔導,實習輔導教師名單需經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設召集人乙名,由系主任兼任之,以統籌所輔導學生之分配。(二)實習輔導教師應列席輔導期間召開之實習委員會議,並就所輔導之學生進行實地訪視及輔導,實習期間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進行一般實習輔導工作,且訪視次數每學期不得少於二次,並完成輔導教師訪視實習學生紀錄表之填寫,海外實習輔導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二十四條及二十五條規定進行且完成海外實習輔導與成效評量表。(三)輔導實習同學完成學生對實習機構及課程滿意度調查表,以及通知實習機構協助完成校外實習雇主滿意度調查表。 |
七、實習輔導: (一) 為使學生實習業務得以順利推展,本系設置實習輔導教師進行學生實習輔導,實習輔導教師名單需經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設召集人乙名,由系主任兼任之,以統籌所輔導學生之分配。(二)實習輔導教師應列席輔導期間召開之實習委員會議,並就所輔導之學生進行實地訪視及輔導,實習期間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進行一般實習輔導工作,且訪視次數每學期不得少於二次, |
文字修訂。 |
|
十二、本要點經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系務會議、院務會議、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十二、本要點經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院務會議、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根據校外實習相關會議討論,均需透過本系校外實習委員會、系務、院務及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會議審查。 |
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1 103年3月11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年8月25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年4月28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年11月8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年11月20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年12月19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通過
107年6月13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107年6月13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年6月20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107年8月28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7年9月20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7年9月20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109年3月16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109年3月16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電競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範學生校外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校實習辦法),訂定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電競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實習對象及課程說明:
實習對象:本系四技三年級及五專四年級以上在學學生。
實習課程:本系設置一般校外實習課程,於四技四年級及五專五年級開設2學分之校外實習必修課程。使學生經由養成教育階段,培養專業能力,將在校所學習理論與業界實務運作相結合,達成理論與實務並重之教學目標。實習課程之調整須於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提案審議後送系、院、校三級課程委員會。
三、 實習期間:實習時間以寒暑假連續性日期或於實際修課當學期間完成為原則,且實習時數不得少於160小時,實習輔導教師應於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表中之實習性質欄位勾記其他實習,並加註為一般校外實習課程160小時後,於實習完成前請實習機構進行考評,並於實習完成時提供實習證明文件或本系學生實習時數證明書。
四、 實習機構:實習機構需為經政府立案之公、民營機構,並在實習前完成實習機構評估表評定合格後,始得做為合格的實習機構。
五、 實習項目:實習機構需依程序完成簽訂三方實習合作契約書,並協助針對實習同學生訂定個別實習計畫中明定實習項目。
六、 實習申請與行前講習:本系應於四技三年級及五專四年級之下學期辦理實習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所有參與實習之學生均須參加,內容為詳細說明有關實習規定、生活作息及職場倫理等注意事項,使學生瞭解並有所遵循,並透過實習說明會或行前講習會等相關活動宣導,使學生及家長充分瞭解學生校外實習之相關內容,並交學生帶回校外實習家長同意書及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供審閱。
七、 實習輔導:
(一) 為使學生實習業務得以順利推展,本系設置實習輔導教師進行學生實習輔導,實習輔導教師名單需經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設召集人乙名,由系主任兼任之,以統籌所輔導學生之分配。
(二) 實習輔導教師應列席輔導期間召開之實習委員會議,並就所輔導之學生進行實地訪視及輔導,實習期間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進行一般實習輔導工作,且訪視次數每學期不得少於二次,並完成輔導教師訪視實習學生紀錄表之填寫,海外實習輔導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二十四條及二十五條規定進行且完成海外實習輔導與成效評量表。
(三) 輔導實習同學完成學生對實習機構及課程滿意度調查表,以及通知實習機構協助完成校外實習雇主滿意度調查表。
八、 實習分發:本系依同意簽訂學校與實習機構合約書的實習機構所提供之實習名額,視實習機構需求,由實習輔導教師督導同學提出書面文件供審查,以及輔導同學參與筆試或面試等方式協助媒合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會,進行實習學生之分發。凡接受分發之學生,應依實習機構所通知的時間及地點,準時報到,不得延遲,否則取消分發資格,學生須另行自覓合格的實習機構以完成實習課程。經分發或登記後,確有特殊情形必須改分發或登記者,應填寫學生實習離退轉換申請表向就讀之系科重新提出申請。
九、 實習成績考評:
(一) 校外實習成績需依校實習辦法中第十八條評定,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成績之實習成績評定之權責單位為實習機構主管依實務訓練成果評定,學生校外實習心得報告及學生校外實習週誌由實習輔導教師評定並彙整。暑期間實習之實習學生應於當學期開學後2星期內(學期間實習學生應於實習結束後2星期內)繳交各文件至實習輔導教師,以便進行成績評及並彙整完成學生校外實習總成績考評表。
(二) 實習輔導教師應就實習學生所繳之文件於2星期內進行形式審核,不符合格式者得退回並限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輔導老師得逕行評分。輔導老師應於收到實習學生所繳交(或補正)文件後3星期內評核給分,實習成績及相關文件應彙整後送交實習委員會進行確認。
(三) 學生對於實習成績不服時,應於收到成績通知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格式不拘)檢具理由向本系實習委員會申請異議;實習委員會應於接到申請後2星期內召開會議進行審議並將結果通知學生。
十、本系海外實習學生依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三章施行之。
十一、本系身心障礙學生或是符合申請免實習學生依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二章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施行之。
十二、本要點經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系務會議、院務會議、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十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