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助學申請須知
109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對象(附件1):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7 款對象:即指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家庭年所得逾 70 萬元:家庭年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 2 萬元:家戶年利息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 100 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 650 萬元:不動產價值,依計畫每年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價值為準。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5.弱勢助學其他注意事項請參閱附件2
(二)前述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1)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備註: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三)申請人應檢送至生輔組之繳交資料:
1.申請表(請參閱弱勢助學申請流程)
請至學生資訊網登錄->新學雜費系統弱勢助學申請->填寫後列印->申請表請簽名(學生及家長)或蓋章
。
2.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不可省略記事欄位)
(1)未婚學生:學生與父親、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如在不同戶籍地請分別申請)
(2)已婚學生:學生與配偶(如在不同戶籍地請分別申請)
3. 108-2學期成績單需及格(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四)申請時間:每年8月1日至10月20日(含補件),校外實習生8月1日起可申請,逾期將不予受理。
(五)繳交方式:
1.到校繳交(兩校區生輔組)
2.郵寄繳交收件地址:25172新北市淡水區濱海路三段150號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學務處生輔組收
電話:(02)28059999分機2211
(重要文件,務請以掛號方式郵寄,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辦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
(六) 弱勢助學申請步驟:(附件1)
1.使用本人帳密進入學生資訊網→新學雜費減免就學貸款→弱勢助學
2.進入說明畫面請詳閱後點選【我了解以上說明】。
3.選擇申請項目,並點選【下一步】
4.點選【新增】後輸入個人資料
5.填寫個人資料,電子信箱為必填欄(若有缺件或教育部審查不通過會以mail通知)。
※請務必確實填寫,以免訊息無法傳達影響自身權益※
6.確認→【送出申請】→列印【弱勢助學申請表】→ 申請表請簽名(學生及家長)或蓋章
(七)查核結果
經教育部查核結果通知後,將立即公告於校園資訊網及學生事務處網頁(約11月中下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