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海洋科技大學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會議議程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會議議程
時間:109年11月18日(星期三)下午13時30分
地點:本校淡水校本部福環樓7樓第一會議室
主席:林校長俊彥 記錄:喬惠明
出席人員:(如簽到名冊) 全部應到32人,實到 人
壹、主席致詞
貳、報告事項
上次會議(109年10月27日)決議事項及主席結論執行情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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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編號 |
提案單位 |
案由 |
執行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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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一 |
實習就業輔導暨校友服務組 |
有關海洋休閒觀光系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遭遇職災及學分數計列等相關問題,提請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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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學期發生之實習糾紛,業辦單位整理教育部來函內容重點提醒:
- 學生若非個人因素無法實習期間,各系仍應針對個案研議提供替代學習內容等學習輔導補救措施,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及兼顧教學品質。
- 依如遇實習生反映權益受損或無法適應等情形,應積極協助處理,如協調未果應立即召開系校外實習委員會進行爭議處理(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之實習委員會任務)。
- 再次重要提醒:請各系務必配合使用目前公告之合約樣本,其中針對實習合約內容應明確訂定實習期間。任合雙方合意之異動務必重簽實習合約,尤其實習與一般計時打工之性質不同,校外實習合約不得與學生個人工讀合約混用。如學生於同一實習機構有工讀情形,應協助學生與實習機構另外簽訂勞動契約。
- 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之1簽訂實習合作契約,如實習內容涉及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應依勞動基準法一般勞工規定辦理,非依技術生規範辦理。
叁、討論提案
提案一 提案單位:實習就業輔導暨校友服務組
案由:擬修訂「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
- 依本法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故屬行政規則之性質,修正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為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要點。
- 各條次改為點次及修正編號樣式。
- 增加法源依循為「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六條。
- 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六條修正本會任務。
- 增加說明業界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由校長遴選聘任之。
- 敘明代理機制及迴避原則。
- 本辦法主要參考崑山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景文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東吳大學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相關辦法訂定。
- 檢附草案對照表如【附件1-1】、草案全文如附件【附件1-2】、他校參考辦法如【附件1-3】、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如附件【附件1-4】。
決議:
提案二 提案單位:實習就業輔導暨校友服務組
案由:擬修訂「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
- 依本法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故屬行政規則之性質,修正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為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要點。
- 各條次改為點次及修正編號樣式。
- 增加法源依循為「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六之一條。
- 依臺教高通字第1080040122號來函內容增加每學分不得超過80小時之規定修訂本項次。
- 依臺教技(三)字第1090160434號,增加律訂實習期間範圍。
- 以教育部制式實習保險名稱取代保障內容。
- 依實際輔導教師訪視執行上之意見回饋,增修暑期及其他實習課程改為訪視1次。
- 說明離退轉需經系校外實習會議通過。
- 依臺教技(三)字第1090160434號增加實習終止原則及成績計算方式。
- 增加輔導相關之說明文字。
- 增加轉換機構之分數限制。
- 故修訂實習申訴之法源。增列實習糾紛及爭議處理流程。
- 針對實務工作調整律訂要簽新約及訂新的個別實習計畫。
- 增加遭遇不可抗拒狀況可以簽請由輔導教師與實習單位研商指定學生以「專題報告寫作」評核成績。
- 針對實習工讀在同一機構者增訂須另簽訂勞動契約。
- 本辦法主要參考國立中央大學學生實習辦法、醒吾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及明志科技大學大學部工讀實務實習課程實施辦法三校相關辦法訂定。
- 檢附草案對照表如【附件2-1】、草案全文如附件【附件2-2】、他校參考辦法如【附件2-3】。
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