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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資訊】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相關科系所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相關資料各1份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承 辦 人: 林筱青
    聯絡電話: 02-7736-7846
    電子郵件: jenny511@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台北海洋學校財團法人台北海洋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03月04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五)字第1110023283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4件) 來文頁面檔、ATTCH4、ATTCH1、ATTCH2( A09000000E_1110023283_senddoc1_Attach1.PDF、A09000000E_1110023283_senddoc1_Attach2.pdf、A09000000E_1110023283_senddoc1_Attach3.pdf、A09000000E_1110023283_senddoc1_Attach4.odt,共四個電子檔案 ) 1111291492_1_A09000000E_1110023283_senddoc1_Attach1.PDF (附件一)
1111291492_2_A09000000E_1110023283_senddoc1_Attach2.pdf (附件二)
1111291492_3_A09000000E_1110023283_senddoc1_Attach3.pdf (附件三)
1111291492_4_A09000000E_1110023283_senddoc1_Attach4.odt (附件四)
 
  旨: 函轉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相關科系所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相關資料各1份(如附件),請查照。
 
明:  
  一、 依據法務部本(111)年3月3日法保決字第11105503640號函辦理。
  二、 法務部為推動各地檢署提供大學校院相關科系所在學學生利用暑假期間或於學期中實習觀護工作,爰訂定旨揭方案。
  三、 各校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心理、輔導、法律、公民訓育、犯罪防治、兒童福利等相關科系所,倘有參與實習觀護意願之學生,請於本年3月15日至4月15日間,填寫推薦表由學校備文逕向各地檢署報名(方案內容請逕洽地檢署詢問,聯絡電話詳如附件)。
  四、 另依法務部前於110年6月10日法保決字第11005507260號函,110年因疫情暫停辦理而業經各地方檢察署錄取實習之學生,如今年暑期仍有實習之意願,其實習資格得保留至本年暑期,請學生逕洽詢原錄取實習之地方檢察署。
  五、 請參與實習觀護工作學生配合遵守各地方檢察署防疫措施,並於實習期間自備口罩。
  六、 檢附「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大學(學院)系所推薦學生實習觀護工作推薦表」及「各地方檢察署執行大學校院學生參與成年觀護工作名額分配及電話一覽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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