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志工訊息】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服務學習及海外志工獎補助要點

發展及海助要點

一、目

教育發展(以本署為推引領子透過服務習及志工服養成務精神,習公識,公民素養,擴展際視及關懷界之使命感、責任務學習念根以強辦理服務學習成效,並符應世界地球之精神,訂定本點。

二、獎勵及助對

(一)獎勵對象:參與本署推動服學習所公告指定關計畫或專案之法設 立之民團體、各級學校個人。

(二)補助對:以前款規定之間團各級學及個人為原則。

三、獎勵及助範

(一)獎勵範:參與本署公告定專案或競賽,相關規定酌予獎

(二)補助範圍:項服務習及海外志工服補助另補助民團 體及大校院服務學相關()會或論等。

四、獎勵及助原

(一)獎勵原則:署指定關計畫或案,經本著有績之單位 及個人由本署依相關計規定酌予獎勵。勵金依規定辦理得扣 繳。

(二)補助原則:參與本署指定相關計畫或專案,由本署核定酌予經費補助之團體或學校,獲補助者須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自籌款未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則依原核定補助比例減少核撥補助款;另有特定補助原則者,不受自籌款項未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限制,並得依專案簽准後另行公告辦理。

五、申請時及程序:依本署定之計畫或案公於受申請期 間開放合資格者,檢附關文件寄(送)本署「10055 臺北市州路 五號十樓 教育青年發署(國際及體驗習組

六、審查及助作

  (一)申請補案件由本署根據請者所備之書面料及補助計畫項經費申請(附件1依據本指定之相關計畫專案活動公告內辦理審查及助作

(二)採分期付補請撥第二其以後別款應依本署關 專案規定,於指期限附領(請註明位統編號費請撥單(附件2本署辦經費核撥

(三)受補助位應依規定於指期限檢附成告、(請明單位統一編收支結附件3指定款帳存摺封影本等資料送本理核銷案。逾期未請款案者,註銷其補

(四)受補助位為政府機關或私立學校應將支用單據冊裝妥善保存及管本署並得視實際通知調閱查或派員抽查;受補為民間體或個人者,應將符核定計預算項目之支用單據,於辦結報時一併檢附,送本署審支用單據行保存,以備相單位查核

(五)受補助位因業務實際執須變更計畫算規模或調整經支用項目畫經費調整對(附件4辦理變未辦理變且實際支用規模達核定預算者,署將依比例酌減助額度。

(六)如有其獎補助作業方式由本署另行公告理。 七、督導及

(一)對於補件,署得視要進行不定期查核,解補助費運用情形及畫執行成效。

(二)補助款專款用,不得意變更用如有變更原畫內

活動等情活動前備函本署,並徵得本署書面意始得變更。

(三)獲補助於活動期間不得事與原計畫內容相關動,違反者追繳

補助款,嗣後不得再依要點提出其他補申請案件

(四)受補助費中如涉及採購項,應依政府採法等相關規定辦

(五)同一計如已獲本署其他費補助,得再依要點重複提出申補助。重複申案件經本署查證實,其補助格,助經費繳回撤案,且年內不得再向本提出其他補助申案件。

  (六)獲補助自籌款編列或申補助資料如有隱不實或造假情反者 除追繳助款項,二年內得再依本要點提其他補助申請案

(七)獲補助位若有執行不力、實依本點規理、計畫執延 宕未能極辦經費未實依補助用途支等情列為爾補助之

重要參,並得依其情節重,停止補助一至五

(八)獲補助位執行本署核定計畫容,如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司法關偵

(九)本署得需要邀請獲獎補者參與成果發表相關推廣活動。

八、注意事項:

(一)有關補經費之請撥、支用及報,應依教補(捐)助及委經費核撥結報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署有將核補助之果,轉作推動相業務之運用參考。

(三)若計畫行涉及公益勸募為,應依公益勸條例相關規定辦

九、附則:

點自布日施如有盡事依教部補(捐)委辦核撥結作業要點規定辦,各項獎補助條另訂定計畫公告。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