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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訊息】112年全國志願服務相關規定

112年全國志願服務相關規定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5月18日至19日召開112年全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紀錄辦理。
二、請貴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下列說明辦理志願服務業務推動:
(一)依志願服務法第16條規定,辦理志工意外團體保險;並依同法第14條規定,確保志工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服務,提供志工安全之服勤環境。
(二)為避免志工觸法及維護志工榮譽,請加強對所屬志工宣導有關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定,不得偽造、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
三、檢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來函、衛生福利部原函及聯繫會報紀錄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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