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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教育部來函通知各校開設清掃校園或社區之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之課程或活動等相關規定。

主 旨: 有關各校開設清掃校園或社區之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之課程或活動,請依說明檢視目前辦理方式及內容之妥適性,請查照。

說 明:
一、 「教育部鼓勵技專校院開設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業經本部於109年11月10日廢止,先予敘明。
二、 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專科學校法第34條規定,大專校院得依發展特色規劃課程及教學,本部原則尊重各校規劃各類課程或活動,惟開設原則應與一般課程或活動相同,相關規範說明如下:
   (一)服務學習倘屬課程性質,應依課程相關規範辦理(如:學分規劃合理性、教師授課時數、鐘點費等),爰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課程應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原則以授課滿18小時為1學分,並須由教師實際在場授課,授課時間應與其他課程相同(如為必修課程,除經學校明定完善配套措施、與學生充分溝通及依校內作業程序審核,得彈性安排課程時間外,則不得早於第一節課或於午休、例假日及寒暑假辦理)。
   (二)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倘為非課程而係學校之活動,則不應強制學生參加或設定為畢業門檻,且服務學習應符合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範,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三)學校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倘涉及獎勵,應依大學法第33條第1項及專科學校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訂定相關規定;惟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之參與結果,應回歸成績評量機制,不得作為懲處(警告、小過、大過)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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