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學年度弱勢(70萬以下)助學金教育部審查結果公告及申復作業注意事項
公告108學年度日間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經財稅中心審查合格及不合格名單暨級距異議複審作業方式
(一)本學年度申請大專弱勢學生計畫助學金同學,經財稅中心針對財產情形已經完成審查結果,本校計有學生28名不合格、176名合格(附件1、2)。
(二)符合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資格之學生,補助款於108學年度第2學期繳費單扣除。
(三)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
1.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2.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
3.法務 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4.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5.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6.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7.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8.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9.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
以上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四)凡通過財稅中心審核之日間部學生(可查詢附件合格名單,為保護同學隱私,姓名部分隱藏),對於財稅中心查核結果級距有異議者,請同學至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所申請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包括(父、母、自己共3人)、(已婚者自己及配偶)或(自己及監護人共2人)之清單:
※備齊資料於108年11月29日前備齊資料至生輔組申復,逾期不予受理。檢附證明資料如下:
(1)利息級距不合格之佐證資料為: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送至生輔組備查;18%優惠存款利息相關資料之內容影本(存摺封面、本金、全年度之利息等)
(2)年收入所的超過70萬之佐證資料為家庭年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送至生輔組備查。
(3)土地不動產級距不合格者之佐證資料為:不動產價值,依計畫每年送請財政補財政資訊中心查核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價值為準。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際成道路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請參閱附件計畫)
D.依法公告為汙染肘置場址
E.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F.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五) 欲申復之同學,請務必備齊所有資料,如有缺件或逾期則不受理。
學務處生輔組 溫老師 電話:02-28059999分機2211
(一)本學年度申請大專弱勢學生計畫助學金同學,經財稅中心針對財產情形已經完成審查結果,本校計有學生28名不合格、176名合格(附件1、2)。
(二)符合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資格之學生,補助款於108學年度第2學期繳費單扣除。
(三)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
1.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2.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
3.法務 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4.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5.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6.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7.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8.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9.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
以上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四)凡通過財稅中心審核之日間部學生(可查詢附件合格名單,為保護同學隱私,姓名部分隱藏),對於財稅中心查核結果級距有異議者,請同學至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所申請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包括(父、母、自己共3人)、(已婚者自己及配偶)或(自己及監護人共2人)之清單:
※備齊資料於108年11月29日前備齊資料至生輔組申復,逾期不予受理。檢附證明資料如下:
(1)利息級距不合格之佐證資料為: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送至生輔組備查;18%優惠存款利息相關資料之內容影本(存摺封面、本金、全年度之利息等)
(2)年收入所的超過70萬之佐證資料為家庭年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送至生輔組備查。
(3)土地不動產級距不合格者之佐證資料為:不動產價值,依計畫每年送請財政補財政資訊中心查核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價值為準。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際成道路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請參閱附件計畫)
D.依法公告為汙染肘置場址
E.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F.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五) 欲申復之同學,請務必備齊所有資料,如有缺件或逾期則不受理。
學務處生輔組 溫老師 電話:02-28059999分機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