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注意事項及要點
一、依據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臺教高通字第1132201324A號「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減免學雜費差額要點」辦理。
二、教育部推動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自113年2月份起實施「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每學期減免最高1.75萬元,全學年減免3.5萬元,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外籍生、僑生、延修生、休退學生不適用)
1、中華民國國籍。
(境外生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持身分證明文件於註冊截止日前,至學務處生輔組提出申請後減免1.75萬)
2、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之學生。
3、於修業年限內之學士班(包含學士後學系)及副學士班(包括二專、五專後二年)學生。【五專前三年、碩士班不適用】
(二)補助金額:每學期每人1.75萬元。
1.日間學制:每人每學期減免學雜費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元,至多減免至零元為止。
(三)當學期學雜費應繳金額低於補助金額者,則補助至與其應繳學雜費金額相同,不退還給學生,剩餘之補助金額擬退還教育部。
(四)申請方式:無需上系統填寫申請資料,亦無需填寫紙本申請表;本校會直接於註冊單(即學雜費繳費單)上扣除(註冊單上會列示「減:行政院減免學雜費」之字樣)。
※進修部同學請留意,唯有辦理「學分抵免」、「課程加退選」同學請勿繳費,要請先到本校士林校區聯合辦公室進修部換單相關程序之後,再依指定方式繳費。
三、因教育部及各部會獎助學金均訂有不得重複請領規定,且各部會獎助學金之申請時間均不相同,爰針對部分學生擇一請領後須退款問題之處理原則,說明如下:
(一)「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不得與以下教育部就學優待減免及校外各部會之獎助學金同時請領:(請同學自行評估後擇優申請)
1、教育部就學優待減免(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原住民族籍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與軍公教遺族子女)
2、行政院人事局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3、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4、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5、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文化部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助學金
6、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8、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國防部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學雜費減免
9、屏東縣恆春鎮公所教育獎助學金
(二)如因「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額度較高者,建議學生保留方案,不要申請校外各部會(局、會、區公所)獎助學金。
(三)仍要擇領校外各部會(局、會、區公所)獎助學金,則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款項退回學校(請學生攜帶繳費單至兩校區生輔組簽署放棄同意書並辦理繳費單換單作業)。
(四)如未退回,以上獎助學金資格將因重複請領而被取消。
四、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重複減免;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之:
(一)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教育部就學優待減免與其他外部會補助學雜費或獎助學金方案僅能擇一擇優申請。
(二)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可同時申請「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減免學雜費差額: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此計畫於每學年上學期開學後9月底前提出申辦(https://safr.tumt.edu.tw/p/406-1022-41999,r773.php?Lang=zh-tw)。
(三)如後,辦理休退學者,則視為於該學制該年級已全額用掉此「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不可再重複請領「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或要求「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比例退費。
五、相關規定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