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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注意事項

一、教育部推動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自113年2月份起實施「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每學期減免最高1.75萬元,全學年減免3.5萬元,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外籍生、僑生、延修生、休退學生不適用)

1、中華民國國籍。(境外生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持身分證明文件於註冊截止日前,至學務處生輔組提出申請後減免1.75萬)

2、就讀國內私立大專校院具有學籍。

3、於修業年限內之學士班(含學士後學系)及副學士班(含二專、五專後兩年)學生。【五專前三年、四加一學士後學程、碩士班不適用】

(二)補助金額:每學期每人1.75萬元。(進修學制減免標準為:每學分之學分費減免50%,一學期最高補助1.75萬元)

(三)如學生當學期學雜費應繳金額低於補助金額者,則補助至與其應繳學雜費金額相同,不退費給學生,剩餘之補助金額擬退還教育部。

(四)申請方式:學生無需上系統填寫申請資料,亦無需填寫紙本申請表;本校會直接於112-2學生註冊單(即學雜費繳費單)上扣除(註冊單上會列示「減:行政院減免學雜費」之字樣)。

※進修部同學請留意,唯有辦理「學分抵免」、「課程加退選」同學請勿繳費,要請先到本校士林校區聯合辦公室進修部換單相關程序之後,再依指定方式繳費。

 

二、因教育部及各部會獎助學金均訂有不得重複請領規定,且各部會獎助學金之申請時間均不相同,爰針對部分學生擇一請領後須退款問題之處理原則,說明如下:

(一)「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不得與以下教育部就學優待減免及校外各部會之獎助學金同時請領:(請同學自行評估後擇優申請)

1、教育部就學優待減免(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原住民族籍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與軍公教遺族子女)

2、行政院人事局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3、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4、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5、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文化部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助學金

6、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8、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國防部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學雜費減免

9、恆春鎮公所教育獎助學金

(二)如因「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額度較高者,建議學生保留方案,不要申請校外各部會(局、會、區公所)獎助學金。

(三)仍要擇領校外各部會(局、會、區公所)獎助學金,則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款項退回學校(請學生攜帶繳費單至兩校區生輔組簽署放棄同意書並辦理繳費單換單作業)。

(四)如未退回,以上獎助學金資格將因重複請領而被取消。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教育部就學優待減免與其他外部會補助學雜費或獎助學金方案僅能擇一擇優申請。

(二)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者可同時申請「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於每學年上學期開學後9月底前提出申請(https://safr.tumt.edu.tw/p/406-1022-41999,r773.php?Lang=zh-tw)。

(三)轉學生/降轉生入學前,該學期已享受政府機關相關教育費用,不得重複辦理本措施。

(四)曾在大專校院就讀並辦理減免後才休、退學者,在同一學期已享受教育部就學優待減免者,不得再重複申請。

(五)學生如使用「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後,辦理休退學者,則視為該生於該學制該年級已全額用掉此「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該生不可再重複請領「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或要求「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比例退費。

 

四、相關規定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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