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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第1學期「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及「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申請注意事項

壹、「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

※「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與「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擇優申請。

※進修部同學加選及減修課程請先找進修組現場辦理後,另於開學第二週內提出文件申請,如未依程序辦理而延伸費用,將不受理第二次辦理作業。

一、申辦時間:113年6月24日起至113年9月9日止。

二、申請條件:原住民族籍學生、低/中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孫/子女、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現役軍人子女、卹內/滿軍公教遺族子女

三、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暨切結書(請登入「學生資訊網」系統申請,並簽名或蓋章)

(二)證明文件請參閱附件1(各項學雜費減免申請資格)】

(三)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正本(須包含學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記事欄不可省略)或甲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

(四)原學費繳費單或影本(遺失或未領取紙本者請參閱最下方繳費單列印網址)

四、申請流程(流程圖):

(一)「學生資訊網」填寫資料(路徑:學校首頁→學生資訊→學生資訊網→學務專區→新學雜費減免就學貸款→減免、專免、弱勢申請→減免申請→填寫相關資料→送出→列印申請表暨切結書)

(二)擇一方是繳交申請文件:

1.現場繳交:暑假期間起電詢問謝謝。

2.郵寄地址:(士林校區)11174台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9段212號生輔組收※請備註學雜費減免申辦文件※

3.email:請將申請表切結書簽名或蓋章後+證明文件請參閱【附件1(各項學雜費減免申請資格),以掃描A4紙張大小,並PDF、JPG檔案方式回傳tumtassistance@gmail.com【主旨請寫:113-1減免資料/學號/姓名】寄出,如需提供繳費單電子檔請備註謝謝。

(三)已完成繳交文件者,待確認學雜費補助系統狀態改為【校內審查通過】後自行上網站https://eschool.firstbank.com.tw/member/index.aspx列印繳費單,並於期限內完成繳費。

五、聯絡窗口:學務處生輔組(02)28109999#2011謝先生

六、注意事項:

(一)凡符合以上就學優待補助條件之學生,每學期需提出相關文件申請

(二)同時具有多項減免身分者,僅能擇一辦理。

(三)轉學生/降轉生入學前,該學期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辦理減免。

(四)曾在大專校院就讀並辦理減免後才休、退學者,在同一學期已享受就學減免者,不得再重複申請,二專、三專,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

(五)本減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暑期補(重)修、輔系、雙主修、雙重學籍或教育學程之學分費。

(六)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前一年度家庭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台幣220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之學生不得申請身心障礙子女減免)

(七)下列人員子女不得申請現役軍人減免:

1.後備軍人、退役、支領終身俸、生活補助費者。

2.除役者。

3.無現役軍人身分(軍校專任教員、國軍編制內外之聘雇人員、文武兩用編制內之文職人員

(八)各項類法規參考區:

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貳、「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

一、依據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臺教高通字第1132201324A號「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減免學雜費差額要點」辦理。

二、教育部推動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自113年2月份起實施「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每學期減免最高1.75萬元,全學年減免3.5萬元,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外籍生、僑生、延修生不適用)

1、中華民國國籍。(境外生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持身分證明文件於註冊截止日前,至學務處生輔組提出申請後補助)

2、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之學生。

3、於修業年限內之學士班(包含學士後學系)及副學士班(包括二專、五專後二年)學生。【五專前三年、碩士班不適用】

(二)補助金額:每學期每人1.75萬元。

1.日間學制:每人每學期減免學雜費新臺幣1.75萬元,至多減免至0元為止。

2.進修學制:減免學分費50%,每人每學期至多減免學雜費新臺幣1.75萬元;進修學制採學雜費收費者,依前款之減免金額辦理。

(三)當學期學雜費應繳金額低於補助金額者,則補助至與其應繳學雜費金額相同,不退還給學生,剩餘之補助金額擬退還教育部。

(四)申請方式:無需上系統填寫申請資料,亦無需填寫紙本申請表;本校會直接於註冊單(即學雜費繳費單)上扣除(註冊單上會列示「減:行政院減免學雜費」之字樣)。

※進修部同學請留意,唯有辦理「學分抵免」、「課程加退選」同學請勿繳費,要請先到士林校區聯合辦公室進修組換單,相關程序完成後,再依指定方式繳費。

三、因教育部及各部會獎助學金均訂有不得重複請領規定,且各部會獎助學金之申請時間均不相同,爰針對部分學生擇一請領後須退款問題之處理原則,說明如下:

(一)「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不得與以下教育部就學優待減免及校外各部會之獎助學金同時請領:(請自行評估後擇優申請)

1、教育部就學優待減免(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原住民族籍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與軍公教遺族子女)

2、行政院人事局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3、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4、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5、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文化部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助學金

6、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8、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國防部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學雜費減免

9、屏東縣恆春鎮公所教育獎助學金

(二)如因「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額度較高者,建議學生保留方案,不要申請校外各部會(局、會、區公所)獎助學金。

(三)仍要擇領校外各部會(局、會、區公所)獎助學金,則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款項退回學校(請學生攜帶繳費單至兩校區生輔組簽署【附件3(放棄切結書)】並辦理繳費單換單作業)

(四)如未退回,以上獎助學金資格將因重複請領而被取消。

四、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重複減免;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之:

(一)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

(二)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個以上同級學位者。但就讀學士後學系及學士後相關課程且授予學位者,不在此限。

五、注意事項:

(一)「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教育部就學優待減免與其他外部會補助學雜費或獎助學金方案僅能擇一擇優申請。

(二)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可同時申請「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減免學雜費差額: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此計畫於每學年上學期開學後9月底前提出申辦(https://safr.tumt.edu.tw/p/406-1022-41999,r773.php?Lang=zh-tw)。

(三)如後,辦理休退學者,則視為於該學制該年級已全額用掉此「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不可再重複請領「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或要求「行政院減免學雜費3.5萬措施方案」比例退費。

六、相關規定請參閱【附件2(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減免學雜費差額要點)】

七、聯絡窗口:學務處生輔組(02)28109999#2011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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