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原住民學生奮發向學,提升教育水準,以培養優秀人才,
貢獻國家族群,並培育其五育之均衡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
且為國內大專校院以下學校之在籍學生。前項學生不包括就讀各級學校夜間部、
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研究所或補修學分者。
三、申請期限:115.03.06截止
四、申請資格:現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學業成績:大專校院學期修習學分達十六學分,且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上。
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二)傑出表現:
1.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各級成績標準如下:
(1)中級: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2)取得中高級以上認證。
2.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或代表我國參加競賽,獲得下列個人或團體獎項:
(1)縣(市)級:前三名。
(2)全國級以上:前六名或特優。
五、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傑出表現證明一份。
(二)註記原住民身分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三)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影本一份。
(四)申請人如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應檢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六、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大專校院每學期十名,每人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分配順序,優先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為核發對象。)